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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
www.fjsen.com 2009-12-16 11:02  江必新 来源:求是    我来说两句

总之,在当今世界,完全独立于政治的司法是不存在的。正因为如此,在一个国家,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各种政治力量总是采取多种或明或暗的途径和方式对司法发生影响。其正式的影响途径和方式如:通过立法,为司法权的行使确定规则和程序;通过任免有特定政治意识和政治觉悟的司法审判人员,确保政治路线得到贯彻;通过执政党制定司法政策,为特定阶段的司法活动提供指引,等等。除了正式的影响途径和方式外,尚有大量非正式的途径和方式。例如,通过组织舆论对裁判施加影响(在法院系统人员构成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公共舆论成为影响司法的重要因素);通过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对司法人员施加影响,等等。

二、处理司法与政治关系的基本原则

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与政治的良性互动。

既要防止忽视政治的倾向,又要防止泛政治化的倾向。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有本质上的区别,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所代表的利益主体空前扩大,政治的建设性作用也日益彰显。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剥削阶级作为整体已经消灭,但敌对势力仍然存在,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不应疏离和逃避政治,而应当积极理性地面对政治。这并不意味着要将司法泛政治化,而脱离司法审判职能,无视法律规范。我们既要防止忽视政治的倾向,又要防止泛政治化的倾向。

既要有正确的政治意识,又要有健全的法律意识。司法工作者生活在政治社会之中,不可能不受各种政治因素包括政治观点和政治意识的影响,不是受这种政治因素的影响,就是受那种政治因素的影响。只有树立正确的政治观点,养成正确的政治意识,形成正确的政治立场,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司法工作者,还必须具有健全的法律意识,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要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做宪法和法律的捍卫者;要熟悉宪法和法律规范,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搞机械、僵化的“法条主义”,不搞孤立封闭的法律中心主义;要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善于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全面分析社情民意,全面考量利弊得失,防止司法审判权的滥用;既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又要克服法律万能的倾向,注意发挥其他治理手段的功能。

既要强调适度的司法能动,又要防止司法盲动和妄动。司法能动作用的加强是当代司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司法机关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以进取的精神状态发挥职能作用,以“适度的能动”弥补法律的不足和缺陷。但是,在强调能动司法的时候,必须坚持必要的司法克制,切忌司法的盲动和妄动,即司法能动不能脱离司法审判的职能定位,不能侵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权,不能超越司法机关应有的地位,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则与原则。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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