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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造假门”的背后
www.fjsen.com 2009-12-18 08:08  魏文彪 来源:光明日报    我来说两句

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龚刚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用对抗、抵触、沉默等方式应付审讯。出人意料的是,在法院拟订开庭审理的日子里,团伙头目龚刚模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十二月十三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

从新闻报道来看,龚刚模辩护律师李庄确实存在伪造证据,教唆证人作伪证等行为,而按照《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李庄的犯罪事实尚需法庭确认,如果法庭最终确认李庄的犯罪事实,李庄就确有可能被依法量刑判罪。

律师为刑事被告人提供辩护,是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置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且我国当前绝大多数律师在进行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都能做到在遵守法律规定前提下开展辩护工作。不过也毋须讳言的是,当前也确有少数律师在代理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要动机就是为了通过让被告人减轻受到处罚而谋取更大的利益,所以其不惜通过违法犯罪方式达到让被告人减轻受到处罚的目的。就李庄案而言,李庄所以在代理龚刚模一案过程中伪造证据、教唆证人作伪证,其目的就是试图通过让龚刚模减轻受到的处罚,而从其家人处得到更多的“代理费”,是在金钱的诱惑下失去原则与自我约束的表现。

与此同时还需看到的是,少数律师所以会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除了是出于经济利益驱动之外,很大程度上也与当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司法腐败有关。显而易见的是,如果少数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得到部分司法人员的配合与支持,这些律师也就不会甘冒风险去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正是由于部分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让少数律师违法目的存在能够得逞的可能性,而才使其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助长。就拿李庄案来说,李庄所以敢于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违法犯罪,正如报道中重庆一位政法系统官员所一针见血指出的,“除了金钱诱惑外,想必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让李庄有恃无恐的所谓‘关系背景’。”最新调查表明,在这起“律师造假门”中,除了李庄所仗恃的个人背景关系外,重庆两名律师也向龚刚模亲友索取了九十五万元用于“活动”,并企图以金钱开道,利诱政法部门的个别干警加入“造假生产链条”。这足以表明正是司法腐败成为少数律师违法犯罪的“催化剂”。

正因为如此,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违法犯罪现象要能减少出现,除了需要广大律师本人强化自身守法观念、自觉抵御金钱的诱惑,律师事务所与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于律师的教育与管理之外,更为根本的还是要进一步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强化对于司法人员的监督,避免与防范司法腐败出现。唯有有效遏制司法腐败才能铲除滋生少数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土壤,才能既让更多的刑事被告人与法律诉讼人法定权益依法得到维护,而又能避免因为少数律师的不法行为影响律师群体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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