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国外财产申报制度和审视我国当前党内关于财产申报的相关规定,我国立法时尤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第一,申报主体不应局限于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从我国当前办理的一些公职人员犯罪案件的实践看来,各级非领导干部犯罪不属鲜见,犯罪还呈现家庭化的特点。故宜把申报主体扩大到《刑法》中职务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由于我国特殊的家庭文化,对于是否可以把家属扩大到父母也值得深入研究。第二,申报的财产范围从收入扩大至所有财产并且详细填写财产信息,例如不动产和贵重动产,工资以外的从事证券和金融事务获得的收益、继承和知识产权创作获得的收益、贵重饰器以及重大债务和开支,具体标准可以展开调查研究。针对我国当前公费旅游和出国留学热的现实,笔者认为应该将这两项内容纳入申报范围。第三,申报时间设计应该更科学,完善初任申报、定期申报和离职申报的规定,尤其我国存在较为普遍的请托贿赂现象,可以研究特定职务公职人员离任后的数年内仍然申报财产的规定。第四,申报的受理机构是我国当前立法工作的一个难点。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笔者认为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类似于廉政署的机构,授予其必要的权力,负责申报登记和审查事宜,每年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接受审议。为了使廉政署公正从事公务,可以采取抽签等方式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其中的工作。第五,对于公职人员的财产应该通过公报或者网页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第六,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减少宣誓性条款,同时加重职务违法和犯罪的处罚力度。第七,完善与财产申报相关的制度和措施,例如个人身份认证、所得税申报监管、金融实名审查、不动产登记制度、反洗钱措施、利益冲突审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公民举报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公开与保存等法律制度。此外,还有必要研究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之间如何保持适度平衡。国外财产申报制度不少内容是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政建设规律的,值得在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殊性基础上为我所用。
(作者:汪志飞,男,中共中央党校法理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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