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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尚立:政党、政党制度与现代国家
——对中国政党制度的理论反思
www.fjsen.com 2009-12-18 11:08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不论在中文的语义中,还是在英文的语义中,“党”或者说“政党”(Party)一词本身,所含的根本意思就是“部分”。社会的多元,就是多种“部分”的存在,政党是作为“部分”的代表而存在的。就社会来说,“部分”的存在有两种:一是作为整体的部分而存在;二是作为与整体相对立的部分而存在。代表前一种“部分”的政党,不是分解社会、撕裂国家的力量;相反,代表后一种“部分”的政党,则可能引发不可调和的党争,成为分解社会、撕裂国家的力量。①一个社会要使其部分是作为“整体的部分”存在,就要求其社会具有内在的整合性,或者作为维持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国家应该是具有整合力和维持内在统一性的政治共同体。多元的社会要成为有机的社会共同体,使多元的“部分”都是作为整体的部分而存在,那么,社会就必须有基础、有能力将其内在的理性灌输到政党之中,使政党能够从社会的整体来把握和反映其所代表的部分;或者国家有能力将代表多元的“部分”的政党整合在一个稳定的制度框架之中,使代表多元的“政党”都能够在共同的制度框架和价值体系中表达多元,实现多元。要达到这样的良性状态,社会与国家就必须共同创造一个适宜的政党制度;换言之,政党就必须在社会与国家的互动中,创立一个既适宜于现实社会结构,也适宜于国家建设的政党制度。从这个角度讲,一个社会形成多党是极为容易的,可谓易如反掌,但要在多个政党存在的基础上建立一个适宜的政党制度却是相当困难的,可谓千辛万苦。所谓适宜的政党制度,简单讲,就是既能关照社会的进步,也能关照国家的建设的政党制度。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把政党制度的设计简单地与民主设计和民主发展挂钩,简单地把政党制度看作是实践和发展民主的工具,过度强调民主的所谓标准化要求,忽视社会的条件和国家建设的实际要求,结果,使政党跃出“整体的部分”存在,成为与整体相对立的部分存在。这样的政党制度,既危害政党,也危害社会与国家。

政党制度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这是共识。但是,我们形成这种共识的同时,也应该形成另一个共识,对现代民主的建设和发展来说,政党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民主成也政党制度,败也政党制度。

二、政党制度与国家

人是一定要过团体生活的,为此,组织社会,建立国家。所以,人既是社会动物,也是政治动物。国家是人创造的,其使命是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国家在履行其使命的过程中,逐渐成为超越社会之外的相对独立力量,既遵从着社会,也驾驭着社会。社会创造国家,国家保障社会,在这种相互依存下,社会不能脱离国家而放任,国家不能消灭社会而独尊。这决定了规范整个社会的制度,既不完全是社会意志的结果,也不完全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必然是社会与国家相互作用的结果。马克思精辟地揭示了这个真理:“国家制度只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之间的协调,所以它本身必然是两种本质上各不相同的势力之间的一种契约。因此,法律不能决定使两种势力中的哪一种,即国家制度的哪一个部分有权改变国家制度本身,有权改变整体。”[2](P316)基于这样的制度原理,任何政治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巩固,既要充分尊重社会结构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国家运行与发展的基本规律。从人类制度文明发展来看,即使是在国家力量最为强大的时期,或者是在社会力量最为强大的时期,任何一项有效的制度都不会仅仅出于满足国家或社会中的某一方需求而确立,更不会因为满足其中的某一方意志而得到巩固。在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的条件下,政治制度的这种特性更加深刻和全面。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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