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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委托——代理视角下的官员腐败研究
www.fjsen.com 2009-12-24 08:03  倪 星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摘 要]在民主政治中,客观存在着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与合约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容易诱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当公共权力代理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滥用委托人的授权,获取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个人私利时,就产生了腐败。由此,可以在发生形式上区分出直接的贪污型腐败与间接的贿赂型腐败。前者是指政府官员直接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资财,直接获取私利;后者是指政府官员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收受第三方支付的贿赂,间接换取私利。

[关键词]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关系;政治腐败;廉政建设

一、公共权力委托——代理运行的制度安排

委托—代理关系在经济领域中广泛存在着。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所有者不能亲自经营企业,而是将企业委托给他人代为控制和经营,委托—代理关系就形成了。从一般意义上看,委托—代理关系在人类生活的其他领域同样存在,特别是与政治活动中主权在民思想的确立、代议民主制的运行有许多相通之处。

在现代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和认可,公共权力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维护和增进人民的利益。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起源于人民根据自由意志所缔结的社会契约。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无政府、无法律的状态中,由于这种状况妨碍社会的安宁与秩序,于是人们聚集一起,缔结契约,组织政府,这样国家就得以产生。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霍布斯反对君权神授,主张从人的本性中寻找立法和政治的原则。他指出,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之中,由于人类的利己本性,产生“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为摆脱这种人人自危的状态,人们彼此相互订立契约,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契约的掌握者,由此形成国家。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和“平等的状态”,人类并非互相残杀,而是平等和独立的,拥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丝毫不受他人的束缚。但是由于缺乏一种公认的纠纷调解者,存在很多不便,所以大家共同订立契约,设立国家来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卢梭也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后来由于私有制的产生,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人就失去了天赋的自由和平等。人民在制订契约的时候,必须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即国家。这时人们服从国家,实际上也“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出发,洛克、卢梭等人全面地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这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论的核心。根据卢梭的设想,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人民便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国家主权应属于人民,政府的职责仅仅是执行“公意”。政府一旦违背公意,就破坏了社会契约,人民有权推翻它。主权在民思想的确立,彻底颠覆了君权神授、主权在君的专制传统,使民主政治的发展成为可能。但是,在政治实践中,国家主权的拥有者—全体人民—不可能全部亲自地参与管理国家具体事务,而是将这种管理和统治的公共权力交给一个特殊的机构—政府,这样就出现了政治生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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