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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能否成为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宝
www.fjsen.com 2009-12-24 08:14  支振锋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我来说两句

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将带来更为深刻的影响。现时的审判结构是两造加法官的“2+1”诉讼模式,律师只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根据《意见》的规定,如果在诉讼中律师促进法官主导下的调解,自然甚佳。而如果律师在诉前就建议当事人调解的话,最好的结果就是调解成功,诉讼不再发生,此时就是双方当事人加律师的“2+1”调解模式。在此情况之下,怎么预防双方律师“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甚至“吃了原告吃被告”,使得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即便在诉讼中法官所主导下的调解,也可能会导致法官、律师或者当事人的频繁私下接触,从而滋生寻租和腐败的机会。这也是《意见》执行中所应该着力避免的。当然,从另一方面看,这个《意见》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西式律师定位的契机:如果律师真能在使当事人不受讼累的情况下解决纠纷,权益得到保护,是不是会更惬意?因为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经验来看,律师名为当事人服务,实际上千方百计诱使当事人打官司以图牟利,已经引发了有识者的深刻反思。

调解能否成为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宝?

审视河南出台的这个《意见》,可以发现其关键词就是“律师”和“调解”,这又有着更宏观的背景。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激增给人民法院带来了沉重的压力。而人民法院如何找到法宝以化解社会矛盾,就成为当务之急。

面对涉法上访压力增大等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更加重视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逐渐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摆到更重要的位置,并导致了2007年以来人民法院调解政策的逐渐强化。实际上,自从马锡五在陕甘宁边区贯彻司法人民路线以来,我们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如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等。其中,调解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法宝。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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