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报道需面对的现实问题
www.fjsen.com 2009-12-29 08:57 乔新生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增设藐视法庭罪并完善传播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把“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项规定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当前一些法律服务工作者利用互联网不断炒作案件,迫使司法机关反复动用司法资源重复审判;部分新闻记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通过互联网络散发各种材料,转移公众的视线;甚至还有一些专业的“推手”借助一些公众关注的案件进行恶意炒作,从而浪费了大量的信息资源。针对这些情况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传播行为。在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之前,人民法院很难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规定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妨碍司法罪”中并没有相应的条款。行为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扰乱法庭秩序罪,也不属于伪证罪或者打击报复证人罪,更不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所以,人民法院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应当尽快修改刑法规定,增加“藐视法庭罪”,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发布禁止令,禁止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访报道,其他人员也不得通过互联网络或者其他载体发布歪曲事实、恶意炒作的信息。全国人大在立法的过程中,可以考虑把保护法官名誉的内容纳入到这一法律规范中,凡是采用侮辱性、诽谤性的语言损害法官名誉的,不管行为人是否新闻记者,都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新闻传播法之不足,对于进一步理清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规范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采访报道行为,明确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法律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
作者为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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