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理论频道> 前沿资讯 > 正文
2009,党建十大“热词”
www.fjsen.com 2009-12-29 12:3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缘起

今年10月16日,“两高”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确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本罪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其中“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目前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

权威解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典型案例

从今年10月14日起,重庆市五中院开庭审理重庆市原司法局长文强的弟媳、涉黑“女老大”谢才萍涉黑团伙案。案发前,一些人曾迫于文强的影响力,通过谢才萍向文强送礼、行贿。


责任编辑:赵舒文
相关新闻
更多>>视频现场
相关评论>> 
 赶集网  火车票  福州分类信息  福州租房  福州二手房  福州招聘  福州兼职  福州二手  福州二手车  福州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