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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相对性的必然性
www.fjsen.com 2009-12-30 08:29  黄俊辉 来源:光明日报    我来说两句

物权相对性是民法现代化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

民法的社会化是指法律以社会为出发点与归宿点,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侧重于个体权利所应承担的社会义务,个人利益应服从于社会利益,继而强调个人正义应符合社会正义,具体要求是私权社会化、公权社会化,实现从国家干预到国家与社会干预并重。现代民法在价值取向上由安定性转变为具体案件判决的社会妥当性。在法的社会妥当性要求下,人们对物权的态度也从原来的以“物权绝对性”来保护物权的安定性,演变为以“物权相对性”来维护物权的社会妥当性。保护财产所有权不仅是近代民法的基本任务,也是现代民法的基本任务。只是现代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不像近代民法那样绝对化。按照现代民法思想,财产所有权应受一定限制,财产所有权具有社会性。所有权是用以适配一种经济需要而成立的法律制度,它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必须随着经济发展而演进。在近现代社会,社会经济发展已经有了深刻变迁,那么,法律制度之所有权本身也应该随之改变。物权的相对性发展便是其表现之一。这种发展在各国各地区立法中时有反映,如《阿根廷民法典》单独设立一章规定了“对所有权的约束和限制”;《魁北克民法典》则规定了“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和“对某些财产的自由处分的限制。”

综上所述,物权绝对性仅仅是一个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它仅仅是一个历史范畴,甚至它仅仅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政治工具。随着人类本身的发展与资源之间矛盾的日益突出,以及人类社会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物权绝对性的历史局限性便显露无遗。当强加在物权身上的绝对性条件退却之时,物权相对性的本来属性便显现出来。“物权相对性”能够纠正“物权绝对性”的缺陷与不足,提高物的利用效率,消减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从而保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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