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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连载>第七章 从中国国情出发,保护最大多数人的人权
www.fjsen.com 2010-01-04 07:59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一、人权应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

关于人权的概念,有各种各样的表述。但迄今为止,世界上并没有一个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人权概念。目前关于人权概念的主要观点有,认为人权就是人的权利,人权就是普遍的道德权力,人权就是人民的权利,人权就是法定的公民权利,人权就是作为人所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权利,等等。这些概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不同层次上说明了什么是人权,都有它的某种合理性。应当说,人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与我们日常所说的法律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等概念并不完全等同,其所包含的内容要比上述概念更加宽泛,既包括法定的权利,又包括法律之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习惯权利等。同时,与公民权利不同,人权包括个体人权、集体人权和国家权力。一般来说,人权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基本权利。

邓小平关于人权问题的论述,没有明确给人权下过定义,但他在1985年即提出对人权的看法,首次明确表示中国也承认人权的观点,并对人权的本质属性作了非常精辟的阐释。他说:“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邓小平的这个论述,为我们如何理解人权的本质和两种不同的人权观等问题,提供了判断是非问题的标准。

保护最大多数人的人权,是邓小平的一贯思想。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在发动群众与巩固统一战线的关系上,存在一个“如何把群众斗争约束于统一战线范围之内”,“既能发动群众又能巩固各阶层团结”的问题。为了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一切抗日力量,邓小平在《根据地建设与群众运动》一文中提出,在方式方法上,除了要恰当地执行政府法令,“是削弱封建,而不是消灭封建”之外,还要注意保障各个阶层的人权及其他各项权利。为了团结地主抗日,不仅要保障群众的人权及其他权利,也要保障地主的人权及其他权利。削弱封建不只是在经济上,而且表现在政治上、思想上。他说:“在政治上打坍地主阶级的统治,实行‘三三制’民主政治,其本身就是削弱封建阶级在政治上的地位,但绝不能解释为消灭封建阶级的政治地位。地主阶级只要它是抗日的,不反对民主政治的,它就有参加‘三三制’民主政权的权利。所以我们在政治上,不仅要保障群众的人权、政权、财权、地权,还要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财权、地权。在群众运动中不能提倡侮辱地主人格的行为,如打人、唾口水等。”如果不注意保障地主人权及其他权利,就会失掉社会同情,不利于团结地主抗日,也不利于争取落后群众卷入斗争。与此同时,还要注意保障地主的合法财产权。“团结地主抗日,只靠方式上的讲究是非常不够的,主要应使之能够生活,能够保有一定的经济地位,保障其合法的财权”。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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