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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连载>第八章 “一国两制”与一国主权内的“法律多元化”
www.fjsen.com 2010-01-04 08:00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1983年6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对“一国两制”构想作了进一步阐述。他说:“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在提出解决台湾问题的设想过程中,香港、澳门主权回归祖国的问题也逐步被提上了日程。历史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对外关系和国际形势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解决香港问题的条件已经成熟。为此,在尊重历史和现实条件的基础上,我国政府确定了“收回主权,保持繁荣”的八字方针,即一定要在1997年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在恢复行使主权的前提下,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为实现这一方针,原先针对台湾问题提出的和平统一祖国的基本方针政策便首先用在了香港问题上。1982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表示,中国准备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香港问题。他说,中国收回香港后,“在中国的管辖之下,实行适合于香港的政策。香港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当然,有些要加以改革。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持。”1984年10月,邓小平在会见缅甸总统吴山友时又指出:“我们解决香港问题,允许香港保留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1982年12月通过的我国现行宪法及时地把“一国两制”这一基本国策规定下来。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的这一规定,既在法律上确定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所形成的和平统一祖国的基本政策,同时也为日后制定对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具体方针政策提供了宪法依据。

根据邓小平“一国两制”的构想,中英两国达成了解决香港问题的协议,制定了体现“一国两制”精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7年7月1日,中英两国政府在香港举行了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宣告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至此,“一国两制”从一个构想发展成为一项基于宪法的国家基本制度,并在实践中获得了成功。本着“一国两制”构想的基本原则精神,澳门问题亦获妥善解决,并于1999年12月20日顺利地完成了政权交接。“一国两制”构想从最初的酝酿提出,到发展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并付诸实践,在这个过程中,邓小平作出了重大贡献,充分体现了他高瞻远瞩、纵览全球的宽阔胸襟和实事求是的思想特色。“一国两制”构想最重要的思想基础是实事求是。正如邓小平所说:“如果‘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一个对国际上有意义的想法的话,那要归功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用毛泽东主席的话来讲就是实事求是。”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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