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应当公正。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都是为着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的全部道德规范都是围绕公正而展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将“公正”确定为人民法庭庭训之一。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败坏。”首先,人民法院法官必须坚持崇尚法律、相信法律、尊重法律,对法律负责的信念,自觉增强抗干扰和抵御腐败的能力,维护和保障好法律的神圣和正义,确保公正司法。其次,人民法院法官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确保司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三,人民法院法官必须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坚持在司法活动中实行平等保护,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司法尺度的统一。其四,人民法院法官必须在施法上既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又保证实体处理的公正。对待每件案子,既要坚持以公道正直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不偏不倚、公正公开地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又要在实体处理上坚持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原则,依法、准确、及时审理各类案件。不容许重程序轻实体,也不容许重实体轻程序,互有偏颇。
第三、应当廉洁。这是法官的立身之本。法官的职责在于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没有法官自身的清正廉洁,就不可能有处理案件的公平公正。古人云,“公生明,廉生威”。法官必须能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有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法官品格。人民法院法官因其“人民性”,更应当自觉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良知,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明取信于民。在履行职责时,不利用职务和地位上的便利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请吃、请钓、请玩和红包礼金及其他利益;不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不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不从事营利性的兼职活动(如在履职期间和退休后两年内担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等);不对未决案件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同时,要经常向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他们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第四、应当文明。这是人民法院法官的形象标志。人民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说到底就是法官以自己的司法理念、情感、作风和业务技能引导和感染案件当事人,正确运用法律,公正文明处理好争端,以真正达到息纷止争之目的。人民法院法官应该有虚怀若谷的胸怀,公平待人的处事风格;应当自觉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着装整齐,准时出庭,集中精力,专注庭审,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总之,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在办案过程中做到态度谦和、举止儒雅、热情文明、耐心听诉,处处体现出高尚的品德和典范的行为作风;面对贫富、地位、种族、年龄等各不相同的形形色色的当事人,都要做到一视同仁,都要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文明办案,居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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