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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史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是怎样确定下来的
www.fjsen.com 2010-01-07 08:17   来源:北京日报    我来说两句

●在新政协筹备会上,张奚若提出:“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好。有‘人民’,就可以不要‘民主’二字”

国名问题是新政协筹备会在筹备政协会议期间讨论与协商的一项中心议题。其中,以第四小组为主,在讨论“政府组织法中的基本问题”的过程中,对“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名称问题提出了三种意见。一是“简称中华民国”说。此说针对“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名称过长而提出,认为这一名称可不变,必要时则使用简称。后来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中曾有过“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简称中华民国”的内容。二是“中华人民民主国”说。持这种意见者以黄炎培、张志让为代表,“两先生曾经写过一个节略,主张用中华人民民主国”。他们认为:“我国国名似可将原拟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改为中华人民民主国,简称中华民国或中华民主国。将来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即可改称中华社会主义民主国。”“中华人民民主国”节略了“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中的“共和”,而保留了“人民”和“民主”。其词源依据是,汉语中的“共和国”,系译自英文“Republic”,而“Republic”与“Democracy”原无实质区别,也可译为“民主国”,只是前者指民主的国家,后者指民主的政治体制。因此,“民主”与“共和”无并列的必要。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说。这个意见虽与“简称说”都以为“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名称过长,但解决的办法不是用简称,而是“去掉民主二字”,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的讨论中,张奚若说:“我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好。有‘人民’,就可以不要‘民主’二字,焉有人民而不民主哉?”“去掉‘民主’二字,从下面的解释也是很容易明白的:是共和而非专制,是民主而非君主,是人民而非布尔乔亚的国家。”因此,他认为与其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民主国”,不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上述讨论意见,政府组织法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三次会议,并在征求一些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写成了政府组织法的草案初稿。8月17日,第四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修正通过该组织法草案,其使用的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据董必武后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所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草拟经过及其基本内容》报告中关于新中国国名问题的说明,之所以采用这个名称,是“因为共和国说明了我们的国体,‘人民’二字在今天新民主主义的中国是指工、农、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及爱国民主分子,它有确定的解释,已经把人民民主专政的意思表达出来,不必再把‘民主’二字重复一次了”。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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