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村企共建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国外的经验显示,曾经是以小农场经营或者小农经济为主的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进程中,都不可避免地经历了解决“三农”问题、进行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主要做法是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国家投资为主导,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尤其是企业的力量,改造农村的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的发展环境,打造农村综合发展的产业支撑。鉴于中国农村人口众多、居住分散、基础薄弱等基本国情,解决中国三农问题、建设新农村不可能完全依靠国家投资,也不可能依靠工业和城市的单向支持,而必须是依托国家投资,依靠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村,使工业和城市非农产业不断向农村渗透,在农村寻求和建立产业支撑,通过产业的发展来带动农村的发展、农民的增收。龙头企业作为成熟的现代经济组织,能够有效的承接来自工业、城市的要素流,将先进的经营理念、资金、技术甚至民主管理思想等导入农村,只要能通过合适的组织模式,与农村的要素进行有效结合,便能推动农村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当前作为村企共建主要主体的村委会、是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最完善的组织形式,其在落实国家农村政策、组织农村的基层力量,集聚农村的生产要素方面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村企共建能够有效的整合来自工业及城市和农村的要素资源,推动农村的综合发展。
二、村企共建的适用范围和应遵循的原则
(一)村企共建的适用范围
村企共建本质上是企业与共建村利益协调的结果。当然,企业对农村单方面的捐赠所引起的共建除外,因为这实际上是企业家对农村的一种馈赠,展现的是企业家的一种社会价值,超出了利益共赢的范畴,这种形式上的共建本文暂不作分析。这种情况下,村企共建能否顺利实施,取决于双方对共建的收益估计。
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的建设对农民无疑是一件好事。企业方面,影响企业收益的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作为扎根于农村的企业,与其收益相关的农村方面的因素主要有资源、包括农、林、牧、渔、水、矿产、能源等、土地、劳动力、基础环境等。因此,有可能参与村企共建的企业须与上述要素存在一定的关联。其次,如果企业能够有效的支配以上所需资源,则没有必要寻求与村进行合作来整合利用这些资源,因此,企业参与共建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在一段时间内在一定程度上受支配以上部分资源的农村主体的约束,而不得不寻求与农村主体进行合作。按照上述要素的类型,可把与之关联的企业分为三类:一是矿产、能源的开发和关联性企业;二是对农村劳动力依赖性较强,又难以从共建村以外区域获得劳动力的企业;三是与涉农资源和土地关联的企业,包括对土地依赖性强的种植、养殖型企业,以涉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型企业。从当前的现实和国家政策层面看,矿产、能源的开发往往是经过公开拍卖或者是国家授权等手段一次性把开发或者使用权授予相应的企业,这类型的企业很少会受当地农村的持续性约束,因此,这类企业缺少与村进行共建的动力。关于第二类企业,对落户农村,技术要求不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充分利用好农闲时的当地剩余廉价劳动力、稳定廉价劳动力的渠道对降低企业的成本十分有利,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参与村企共建,但这类型的企业往往是一些中小型的企业,共建的内容往往也比较单一,不会投入大量的资本参与共建。关于第三类型的企业,无论是土地、涉农资源还是农产品,只要与其中之一有一些关联,在当前的制度背景下,就必然会受到村民的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因此,为了有效整合必需的要素资源,企业就可能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村”联合起来,实施村企共建。这类企业可以是很小的涉农企业,也可以是大型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这种形式下共建的区域范围、内容均可以很广。因此,参与村企共建的企业主要是对农村涉农要素有一定依赖性的企业,还有少数依赖农村廉价剩余劳动力的企业。综上所述,村企共建是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建设现代农村和现代农业的产物,反过来,村企共建也只能适用于建设现代农村和发展现代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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