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检察院检察长 张长兴
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新政策,认真做好批捕和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工作,近两年来,我院把刑事和解调处作为检察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建立完善刑事和解纠纷调处机制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收到明显效果。
2008年4月17日,我院与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故县分局、长潞分局会商,共同制定了《办理逮捕案件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9年5月25日,我院检委会又讨论通过了《关于办理公诉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不起诉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两份文件的出台,使我院的刑事和解调处工作有了规范性指引。《意见》详细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必要条件、必要措施;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成年人犯罪,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等9种情形,确定了无逮捕必要的条款。《细则》则从适用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刑事和解不起诉办理程序和严格依法适用不起诉等方面,为办案程序和工作流程制定了严格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我们会慎用逮捕措施并积极开展和解调处。以我院办理的一起邻里伤害案为例:村民杨某、范某两家几代为邻,原本和睦相处,近年来却因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争议发生矛盾;2009年2月的一天,两家又因此事发生争执,杨某的两个儿子将范某打成轻伤,郊区公安分局便将杨某二子以故意伤害罪提请我院批准逮捕。受理此案后,承办人依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杨某和范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和耐心劝解,最终使两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了争议。随后,我院对杨某二子作出不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作了撤案处理。
案件的优质高效办理是刑事和解不起诉机制良性运行的关键。我们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前提下,要求承办人通过简化工作流程和案件审结报告来缩短审查时间;同时将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质量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在我院,业务部门办结每一起案件,承办人员都要填写《一案一评考核表》,先自我评定,然后在科室会议上汇报自评情况,经集体评议确定案件等级。所有《一案一评考核表》都将被录入《案件流程表》,以备院领导审核。对刑事和解案件,我院还规定有严格的回访考察制度,通过走访当事人以确定无矛盾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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