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理论频道> 群言荟萃 > 正文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思路的演变
www.fjsen.com 2010-01-18 08:47  黄小虎 来源:红旗文稿    我来说两句

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城镇住房制度

1.低收入者住政府提供的保障房。住保障房的人没有产权,但保障房也有一定的市场性,因为要交租金。租金水平不宜低于准成本(折旧加维修),最终政府的投资可以收回投入再生产。

2.对于中等收入人群,大力发展合作建房。这是半市场半保障性的,房子可以居住使用、可以继承,但是不能出售,不住了要交回合作社,扣除折旧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偿。瑞典的住房合作社资金,1/3由社员集资,1/3由政府财政负担,1/3由银行信贷支持,我们国家目前恐怕做不到,可以低起步,随着经济发展逐渐增加扶持力度。合作建房,没有所谓的开发商利润,又不允许炒作,价格会在社员的承受能力之内。社会中等收入群体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多数人买房子是为了自住,希望有一个比较好的居住环境,能够安心从事本职工作。由于不是为卖而买,有没有完全产权并不重要。他们中收入较高的人,可以参与建标准高一些的房子,收入低一些的,可以建档次低一些的房子。总之,合作建房适应范围广,应该大力提倡并加以扶持。这里的关键是自住,不允许自由买卖。

3.富人除了可以住豪宅以外,还可以从事投资保值和投机盈利活动,这是完全市场化的。由于保障性住房和合作性住房不允许自由买卖,高端的投资投机活动不会对普通百姓造成伤害。相反,还有利于搞活经济。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需要土地制度调整作配合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需要财税、金融、土地、工商管理等等方面的调整作配合。例如,如果合作建房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土地管理就要考虑对住房合作社给予土地供应的优惠政策,可以低地价,也可以免地价。城市土地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用全民所有的土地,解决广大老百姓的居住问题,没有必要实行“招、拍、挂”。“招、拍、挂”的原则是价高者得,无疑会抬高地价进而推高房价。现在的住房制度,合作建房没有地位,高地价必然伤害中等收入人群的利益。其实,房价高是住房制度与土地制度相结合,共同作用的结果,两家甚至还包括其他政府部门,是一根绳上拴的蚂蚱,都有干系。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但从逻辑顺序而言,首先是要改革住房制度,其次才是改革土地制度和其他制度。


责任编辑:赵舒文
相关新闻
更多>>视频现场
相关评论>> 
 赶集网  火车票  福州分类信息  福州租房  福州二手房  福州招聘  福州兼职  福州二手  福州二手车  福州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