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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思路的演变
www.fjsen.com 2010-01-18 08:47  黄小虎 来源:红旗文稿    我来说两句

土地管理是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的,在保障服务过程中,也可以对服务对象发挥一定的引导作用,即所谓宏观调控。这一点,与金融的宏观调控作用,有相似之处。金融的调控作用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贷款规模控制,二是利率手段。对规模控制,经济学家们有不同看法;至于中央银行调控基准利率,是上了教科书的,大家没有异议。实际操作中,利率可以提高,可以降低,可以为零,甚至实际利率可能为负。怎样变化,由中央银行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绝不是由市场自发形成。这几年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用的较多的是土地供应总量控制,有点类似于金融的规模控制,有作用,但效果不理想。原因恐怕在于,没有像灵活运用利率那样,灵活运用地租(地价)这个经济杠杆。在土地私有条件下,地租不可能成为政府的调控手段,相反,它是政府的调控对象。但在土地国有条件下,政府可以针对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地租(地价)政策,使其成为调控工具。像央行利率一样,政府出台地租(地价)政策,要考虑市场情况,但也绝不应完全由市场自发定价。

土地“招、拍、挂”,是由市场的力量确定土地价格,这种办法只适合于特定的情况,如对高端物业、外资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土地供应。但对一般工业企业、小型服务业、中低档居民住宅等,就不一定适合。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这主要是针对物质生产和普通商品而言的。金融是经济运行的血液,土地是经济发展的载体,都不是普通商品,而是体现着国家意志。它们的价格即利率、地租,不能简单地由市场决定。因为,凡是由市场自发力量决定价格的东西,只能成为宏观调控的对象,而不能作为调控的工具。

(作者: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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