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际出发,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www.fjsen.com 2010-01-19 08:33 王晋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三、救助的基本原则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救助工作的全过程,体现救助工作的基本性质、功能,决定救助工作的基本特点,并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和发展完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和规范,因此,诸如一次性救助、小额救助等,只是救助工作的工作规则,而称不上是基本原则。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补充性原则、有限性原则、程序性原则和公平效率原则等。这里重点阐述补充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一)补充性原则
这是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区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救助工作的重要原则,表明刑事被害人救助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补充地位。刑事被害人救助虽然带有明显的国家福利性质,但也并不是“阳光普照式”的公共福利,它只是在其他救济手段无法顾及到的时候,作为一种补充手段,给予刑事被害人救助。具体来说,就是在刑事被害人无法获得犯罪人赔偿,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如社会保险、单位补偿等方式获得救济的情况下,国家给予的一种资助,这种救助是最后手段。
(二)公平性原则
我国古代先贤曾云:“不患寡而患不均。”因此,救助工作的公平性很重要。而且刑事被害人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的公共产品之一,公共产品的典型特征是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缓和市场机制下的社会不公平,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救助范围的公平性,即不应对救助对象的性别、职业、民族、地位等有所限制;二是救助标准的公平,即同样的困难情况适用同样的救助标准,应避免“大闹大给、小闹小给、不闹不给”;三是救助过程的公平,防止程序复杂和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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