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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出发,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www.fjsen.com 2010-01-19 08:33  王晋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四)救助基本程序

根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救助程序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救助程序的启动,目前,采取办案机关依照职权提起为主,当事人申请为辅的办法比较合适,因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具有复杂性,在起步阶段,重点应放在办案机关主动救助方面,以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而且由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主动提出救助意见报政法委统一审批,更能体现救助的抚慰性、救济性特征,确保救助工作的平稳实施;二是救助意见的提出,救助机关在调查核实损害后果、赔偿状况、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所需费用的基础上,提出是否救助和救助多少的意见;三是救助意见的审批,由当地政法委负责对办案机关提出的救助意见进行审批;四是救助资金的核拨,政法委审批同意后,由救助机关即办案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救助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资金拨付给提出救助意见的办案机关;五是救助资金的发放,救助机关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资金后及时发放给刑事被害人。

(五)救助资金保障

根据我国目前的财政管理体制,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较为合适,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当然,中央财政也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手段安排部分资金。

(六)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为全面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应将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与落实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起来。如对于暂时未纳入救助范围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实施该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要通过社会救助途径解决其生活困难;符合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条件的,纳入低保、五保范围。同时做好与社会养老、工伤、医疗保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制度的衔接协调。

鉴于实践中各地尚存在涉法涉诉救助,为避免申请人获得双重救助,应明确规定:对接受过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不再给予涉法涉诉救助;对接受过涉法涉诉救助的,也不再给予刑事被害人救助。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厅厅长)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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