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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义务教育阶段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的思考
www.fjsen.com 2010-01-22 09:23  劳凯声 来源:中国教育报    我来说两句

三、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务员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第一,由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是国家教育责任的具体担当者,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需要通过教师的工作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教师职责具有公务性质。《教师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教师的教育教学职责,其相当一部分内容都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政策予以规定,而不是在学校和教师的合意性基础上协议产生的。把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及其教育教学职责所具有的公务性质,有利于强化政府对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还可以为教师定期、合理交流,实现优质教师资源共享及教育均衡发展提供法律与制度基础。

第二,义务教育学校是由国家设置的、通过公共财政维持的公共服务机构,因此国家就是义务教育服务的直接提供者。2006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这一国家责任,即由国家提供义务教育的全额拨款、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向社会免费提供义务教育服务,而义务教育学校则不能再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可以说,《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国家责任已经从法律上剥夺了义务教育学校作为法人应具有的权利,义务教育学校实际上已不再具备法人的成立要件,不具有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的权利能力。因此,为了保证国家教育目的和教育标准的实现,义务教育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更强调纵向的法律性质,体现国家的义务教育责任。

第三,教师肩负着重要的社会使命,承载着全社会的期望。作为一个教师,就应默默耕耘,甘为人梯,这是任何一个时代教师永恒不变的使命。为此,教师职业应该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享有较高的社会待遇。把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有利于提高其社会经济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

第四,保护和扶助学生,这是教师职业区别于其他任何一种职业的特征。物的生产可以有次品或废品,可以回炉,但教育的结果则具有唯一性和不可重复性,因此绝不容许出现次品、废品。为此教师职业应有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及其监督机制。把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有利于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监督,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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