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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契约化中的刑事法治
www.fjsen.com 2010-01-22 09:26  吴情树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最近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先生发表了一篇题为《刑法契约化》(《中外法学》2009年第6期)的论文,提出了刑法契约化的重要命题。在他看来,所谓的刑法契约是指国家与国民(双方当事人)在刑事领域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刑法契约化大体可以理解为刑法存在及其运作的主体间平等制约关系的发展进程,具体表现在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以及立法与司法的关系。而罪刑法定原则内涵的演变就是刑法契约化的重要标志。而这背后是社会结构的重大调整,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一种对抗关系,而是一种国家为国民服务的平等社会契约关系,刑法立法就是国家与国民(通过选举代表)在刑事领域内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我看来,在现代法治中,不仅刑法体现了契约化(民法化)的倾向,而且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契约化的倾向,甚至可以说,法律就是契约,契约就是法律。这种契约不仅是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契约,如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也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如刑事和解的兴起以及自诉案件的设置,同时也是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契约,如刑法解释。

从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来看,刑法就如一份国家通过国民代表审议制定的格式合同,如果把餐馆所提供的菜单也看做是一份格式合同的话,刑法分则更像一部“明码标价”的完整菜单。在这份菜单中,不仅有菜的种类(罪状),还有菜的价格(法定刑),只要国民吃了某种菜(犯罪),就得付出相应的对价(刑罚)。国家通过刑法的制定,划清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边界,只要国民在刑法范围内活动就是自由的,国家就不能启动刑罚,相反,只有当国民的行动超越了刑法的边界,国家就有权力,也有义务发动刑罚处罚。这样,刑法就变成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一座天平,刑法的功能不是纯粹为了惩罚犯罪,也不是纯粹为了保障自由,而是承载了双重功能,既要惩罚犯罪,也要保障自由。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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