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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的特有规则
www.fjsen.com 2010-01-28 08:43  刘品新 杨爽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电子证据的运用障碍集中体现在如何保证其原始性、真实性与合法性方面。相应地,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也是我国电子取证的主要法律规制内容。关于电子证据的原件标准,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此已经有所涉及,但是仍存在操作性不足等诸多问题,如何确保获取的电子证据的原始性仍需立法进一步明确。关于如何在电子取证的各个环节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严格形成电子证据的保管锁链,即从发现、提取、保全、检验、使用直至提交法庭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反篡改措施,尽可能地确保获取的电子证据在整个过程中不发生改变;(2)通过技术比对的方式,如哈希函数、数字签名等,确保所获取的电子证据复制件与原件在内容上是一致的。对于电子取证中如何保障所获取的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我们认为,在目前我国电子取证的相关法律规范严重缺乏的情况下,一方面有赖于我国有关部门进一步充实诸如《电子证据鉴定规则》等与电子取证相关的专门性规章,另一方面更要寄希望于我国三大诉讼法修改时针对电子取证作出必要的规定。

■电子证据的定案观念、模式、机制与规则

作为一种崭新的高科技证据,电子证据通常由技术专家收集,并且专家意见(或者鉴定结论)对证明案件事实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如此,司法人员依靠电子证据定案却不能援引科学证明的观念,而必须像运用传统证据一样遵循既定的证据法律制度,走司法证明的道路。

人类社会纷繁复杂的司法证明可以概括为规范证明与自由证明两种基本模式,相应地,依靠电子证据定案也存在模式选择的问题。我们认为,选择电子证据的定案模式不仅取决于各国现行的证据制度,更要充分考虑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的特殊性。实际上,无论是单纯的规范证明模式,还是单纯的自由证明模式,都不能有效地解决电子证据定案的问题。我国在确立依靠电子证据定案的基本模式时必须将这两种模式结合起来,立足于我国司法证明的传统,结合电子证据自身的特点,概括出依靠电子证据定案的标准与规则。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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