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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的特有规则
www.fjsen.com 2010-01-28 08:43  刘品新 杨爽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我国证据制度历来强调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相互印证,强调体系定案。而体系定案既有数量的要求,也有质量的要求,关键在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传统证据如此,电子证据应用于司法证明领域也不应例外。我们认为,我国在运用电子证据定案时,必须明确“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贯彻体系定案的机制。也就是说,单一电子证据定案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必须以电子证据体系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具体来说,电子证据的证据体系有其自身特点,它可分为物理空间的证据体系与虚拟空间的证据体系两种。前者是由若干份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印证,构成一个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中证据相结合的锁链;后者是由若干份电子证据相印证,构成一个虚拟空间中的证据锁链。相比而言,虚拟空间的证据体系显得独特而重要,它指向一个虚拟的空间,依靠的是形形色色的电子证据,传统证据基本上起不到作用。

要理解虚拟空间的证据体系,就需要人们准确地把握电子证据的构成及其作用。实际上,电子证据可以分解为数据电文证据与附属信息证据。前者是指数据电文正文本身,即记载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数据,如EB““i1的正文、EDI的正文;后者是指对数据电文的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而引起的记录,如电子系统的日志记录、电子文件的属性信息等。二者所起的证明作用是不一样的,前者主要用于证明法律关系或者待证事实;后者主要用于证明数据电文证据的真实可靠。后者就像用于证明传统证据保管环节的证据一样,必须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锁链,表明每一个数据电文证据自形成直到获取、最后到被提交法庭,每一个环节都是有据可查的,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保管链条。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构成和作用、理解了虚拟空间的证据体系,依靠电子证据定案也就成为了现实。来源于不同计算机的数据电文证据属于来源独立的电子证据(因为它们是不同计算机CPU运算的产物),如果它们相一致,且其附属信息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则司法人员完全可以以此来认定案件事实。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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