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解读中央农村发展新政: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城镇化?
www.fjsen.com 2010-01-29 16:21 冯瑛冰 张寒 高远至 来源:半月谈
我来说两句
当然,更深入一点,还要考虑到土地流转之后,经营主体到底是谁?为追求一时的效率,把农业的经营主体更换了,短期可能有好处,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农村社会发展,不利于保护农民权益。由谁去经营农业,设不设限,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2001年中央18号文件里有一句,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的承包地。这一政策执行得并不好。不提倡,但没有禁止。为推进规模经营,有不少地方对于引进工商资本经营农业很热衷。公司企业大户去了,把农民土地租赁过来,效率肯定高,因为它的投资大,采用了比较先进的技术,对市场也比较了解。但问题是大公司不可能把原来种地的农民都雇用过来,剩下的农民怎么办?我觉得这是光考虑到了农业的效率问题,没有考虑到农民的转移、农村的稳定以及农村社会发展等问题。我们的任何一种做法都不能只考虑“一农”,而必须统筹考虑“三农”。
对于大资本进入农业生产不设限,我觉得非常危险。土地流转是必然要发生的,区别无非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自然发生,还是在外力的干预下发生,二者产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我们经常讲规模经营,说到底不是地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如果把人转移走,那么规模经营就水到渠成;如果不解决人的问题就折腾地,那就跟历朝历代的土地兼并没什么两样,那是在自毁基础!
我想,对于土地流转,除了“三个不得”之外,一定要有一个基本的设计,就是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到底是谁?我觉得一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规定,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把农户作为农业经营的主体。家庭经营当然要走向现代化,这个现代化就是农民逐步减少,农户经营规模逐步扩大,不断采用先进的技术,在这个基础上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对农业的服务和支持。只有这样,我觉得才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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