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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进党内和谐要正确处理党内矛盾
www.fjsen.com 2010-03-11 11:15  杨卫平 来源:党建研究    我来说两句

二、在对待和处理党内矛盾问题上影响党内和谐的几种情况

一是抱着不良动机。正确的动机是正确开展党内斗争、处理党内矛盾的思想前提。但有些人却以错误的、不良的动机对待党内矛盾。例如,有的抱着记仇和报复心理,认为过去你批评过我,给了我“初一”,今天你“落难了”,我也得还你一个“十五”。有的认为平常难得表现一下自己,现在机会来了,因而对犯错误的同志帽子扣得愈大愈好,调门唱得愈高愈好。有的明哲保身,认为“少吃成鱼少口干”,看到矛盾总是绕着走,对错误的东西听之任之,谁都不得罪。

二是作出不实认定。任何错误都有质和量的规定性。对这种规定性,应当以党的政策、制度为准绳,以具体事实为依据,作出实事求是的判断。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同志不分清政策界限,不作调查研究,凭一鳞半爪的材料就主观武断地下结论,致使对矛盾的认定脱离客观实际。还有一些地方和单位喜欢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仅对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化、道德缺失、纪律废弛等情况不当作一回事,甚至对严重的腐败现象和违纪行为也麻木不仁。这就为错误的东西提供了发展蔓延的空间。

三是使用不妥的方法。采用不妥的方法,不仅解决不了矛盾,还会导致矛盾发展乃至激化。比如,在党的历史上,曾有过对犯错误同志不是平等待人而是以势压人,不是心平气和而是火冒三丈,不是使用善意语言而是使用敌意和漫骂语言,对党造成了很大伤害。现在的问题是,在一些党组织中,对错误和犯错误的同志,该提醒的不提醒,该教育的不教育,该批评的不批评,该斗争的不斗争。虽然求得表面上“和平与亲热”,但难达到深层次的统一,当然不会有真正的团结和谐。

四是进行不当的处理。对于党内犯错误的同志,应依据错误的性质、情节,对党的事业带来损失的大小等作出适当的处理。但是在我们党内也存在对犯错误同志处理不当的情况。有的处理偏重,有的处理偏轻。比如对一些错误严重而又屡教不改的,该给处分的也不处分,对一些丧失共产党员资格的也不清除出党,严重损害了党的纯洁性。

上述情况,归结起来又不外乎两种,即“过”与“不及”。把党内矛盾看过头了,在方法上搞过火了,处理过重了,就是“过”。反之,对党内矛盾认识不到位,在方法上过于温和、迁就,处理过轻,就是“不及”。处理矛盾的关键是“中立而不倚”,就是要按客观规律办事,从各方面把握好矛盾的度,既不要“过”,也不要“不及”。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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