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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官员问责复出机制的失范与完善
www.fjsen.com 2010-03-11 11:17  梁栋 郑曙村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被问责官员在短时间内纷纷复出,暴露出了我国问责复出机制上的失范问题。问责复出机制的失范带来的危害不可低估,它弱化了党的执政能力,降低了政府公信力,使问责制面临合法性危机,影响社会和谐。造成复出机制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在端正问责目的、健全官员复出机制和完善官员复出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一、当前我国问责复出机制失范的表现与危害

复出机制是问责制的重要一环,由于目前在这一环节上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导致问责官员复出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失范”现象。这表现在:

第一,大批被问责官员在质疑声中接二连三地复出,导致被问责官员重新任用成为惯例。应该说,对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必要性,公众并无太多质疑。毕竟给予其重新任用的机会,符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和惩戒的初衷。但不讲条件地任意复出却是反常的。据统计,从2003年开始内地首开“问责”之风后,已有上千名官员因工作失误而引咎辞职,其中大多数在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复出,或官复原职,或提拔重用,这使得引咎辞职的官员在重获任命上亦形成了一定惯例,问题官员复出成为潜规则。甚至在一些地方的领导观念里,问责制就是对问题官员的暂时冷藏,经过一段时间“冷处理”,等社会焦点转移了,也就可以再悄悄复出了。

第二,复出过程暗箱操作,所谓“高调问责,低调复出”。复出的官员大多都是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静悄悄”、“神秘秘”复出的,复出的操作都是悄悄进行的。民众根本没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看到的仅仅是复出的结果。组织人事部门以“不违规”、“适当安排”、“符合国家干部任免规定”等来掩盖其暗箱操作过程。

第三,复出缺乏制度性规范,未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干部的选拔任命有一整套严格、透明的程序,包括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实行党政干部领导任职前公示等制度。尽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没有对官员的复出作出明确的解释,但被问责官员复出也属于领导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其程序必须与此衔接,理该更加严格。就拿“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来说,目前的被问责官员复出却明显缺少这一程序,或者故意规避这一程序。

第四,复出时间过快,大多数未满处分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在众多的复出案例中,大都违背了这个规定,这些被问责官员好像都没有来得及“体息”,便在几个月甚至几天后,就“华丽转身”了。

第五,官员复出的职务、级别变动小,大多是官复原职或升迁,降职者少。多数被问责官员复出时的职务、级别变动较小,有的“官复原职”,有的“异地任职”,有的甚至是“异地升迁”,很少有降职者。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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