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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的权利内涵
www.fjsen.com 2010-03-17 15:49  李克杰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住房问题毫无悬念地成为代表委员们热烈讨论的话题,高房价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众矢之的。然而,在解决问题之道上,却是商有商的想法,官有官的说法,民有民的期待,代表委员们的建言也是五花八门。

为什么各方对住房问题有如此迥异的看法和认识呢?依笔者分析,在中国,从官方到民间,目前还没有真正认清住房问题的实质所在,也未能厘清我国住房政策的政治伦理基础和法律逻辑起点。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中国的住房问题,为房地产政策确立长远的方向,必须对中国的住房问题进行法权分析,明确住房问题的权利内涵。

从政治和法律层面讲,现代国家的任何管理和服务,都须划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界限,并以此为标准确定政府和公民履行相应责任的前提和尺度。单纯从权利类别讲,住房问题这个大话题下,还包含至少两类不同类型的权利,具体来说,一是房屋居住权,二是房屋所有权。别小看这两个权利的不同,它们反映在一个国家的住房政策上,对政府责任和国家经济实力的要求会有天壤之别。

从《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精神看,人的吃、穿、住、行、医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也是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的。这意味着一个人生活在世间,有房住是其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流离失所,露宿街头,不仅让一个人失去了基本的生活水准和做人尊严,也直接威胁他的生存。因此,让所有公民都有房可住是现代国家对其公民的最低责任。但必须指出,这里的“有房可住”指是的保障居住权,而不是保障其每个公民都享有房屋所有权。这恰恰是现代各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依据所在,当然也是现代政府伦理所要求的。从生存权意义上讲,一个国家不能很好地保障其公民有房可住,那就是政府的失职。我国的住房问题应当而且也必须从这个意义上去着力解决,决不能偏离这一基本方向。

从生存权意义上破解中国的住房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就要求我们清晰划分政府保障的对象以及所能提供的保障房性质。首先要通过提供廉租房的方式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以保障他们的居住权;其次是向经济条件稍好但暂时买不起商品房的市民提供公共租赁房,并保证所有租住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的公民,在他们没有购买自己的商品房之前,可以终身承租,以解其后顾之忧。对于那些中等收入的所谓“夹心层”,可以设立独立运转的经济适用房体系,作为他们向自购商品房的过渡。同时,要调控好商品房的供应,增加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供应,控制大户型和别墅的数量,从而使整个住房制度成为一个层次清楚、衔接良好、结构合理、定位科学的体系。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住房政策就是这样定位的。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各方呼吁的住房体系明显不同于上述情形,其中更多地包含了“人人都能买得起房”的成分,这显然是脱离实际的。因此,有人呼吁降房价,恨不得一直降到全部解决“蜗居”和“蚁居”问题才好。其实,这类想法是违背现代法治和平等要求的。现代法治承认任何人的平等权和私人财产权,但任何时候也不保证每个人都能实际地拥有财产,因为平等本质上就意味着每个人凭借自己的能力获得相应职位和财富的权利。所以,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通过努力能够保障全体公民的居住权,就已是了不起的成就了,要想人人享有房屋所有权,至少目前阶段是不现实的。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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