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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中的精神价值构建
www.fjsen.com 2010-03-26 15:43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网络文化的缺陷与精神价值取向的主导、引领

不可否认,网络文化存在着种种缺陷,必须以科学、正确的精神价值取向来加以主导和引领。否则,网络文化的无序发展就会损害网络的健康发展,影响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

从近年来网络世界发生的一些不良事件中,我们可以得到几点启示:虽然网络文化有着公共性、公众性、开放性和平等、自主、自由参与等特点,信息发布者和网民的情绪、心理、言行等实际上也不存在什么限制,但如果没有一个比较统一、明确的精神价值取向来主导,网络中就很容易出现非常盲目、混乱的“行为”,也很有可能将公正、公平、事实、法治、道德等一些基本的认知与判断全然抛弃不顾;如果不能做到积极主导、科学管理,网民情绪和言行就可能被错误地利用,一些潜在的心理行为被恶性地催生和放大,甚至会形成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网络民主浊流,引发网络“暴民”、“哄客”、欺瞒和涉黄信息泛滥等不良乃至非法现象;网络世界并不是一个可以任由自我意识驰骋、奔突的世界,虽然它作为虚拟时空可以有虚拟存在、虚拟生活,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信息,但这种存在与获取仍然要有一个精神价值取向来主导,特别是当这些“行为”对现实生活形成某种影响的时候,就更应该在实事求是、正当健康的条件下进行,不能盲目跟从和随心所欲;应当正确认识网络文化管理工作,那种认为网络文化管理是“网络民主的倒退”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美国爱国者法案的通过、德国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的实施、新加坡对互联网的管制等都说明网络文化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网络文化管理工作的精神价值核心也一定是明晰和确定的;网络文化的缺陷需要通过人们思想道德素质的不断提升来加以弥补,而网络文化建设能够促进人们思想道德素质的提升,这离不开发挥精神价值取向的主导和引领作用。

网络文化中的“信息关系”是一种怎样的人际关系

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反映到网络时空里,就是一种“信息关系”。网络文化中的信息关系具有鲜明特点,包括进出自由、参与平等、充分的个体表达、多向的群发性互动、个体搜寻与接受信息的偏好等。这些特点与网络文化建设及其价值取向的构建有着紧密关联。

信息关系应该建立在实事求是、科学发展的基础上,并以此体现它最基本的特点——公共性。信息应该承载着与基本事实相符的、有用的内容——这正是信息技术革命得以发生并对人类社会文明产生重大影响的根本基点。信息关系和网络文化只有建立在实事求是、科学发展的基础上,其公共性(也是社会性、民主性和开放性)才有可能形成并得到人们的认可,进而发挥出巨大的社会效能。倘若网络中不实信息流散、垃圾信息充塞、不良和非法信息泛滥,这种信息关系就失去了积极意义。

平等、民主、自由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抽象的,在网络时空里依然如此。任何一种或一个区域范围内的文化都不存在绝对的、抽象的平等、民主和自由,而必然要与具体的精神价值观念相关联。网络文化中的信息关系在平等、民主和自由方面较之以往有了巨大发展和进步,因而使网络文化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迅速介入社会文明进程的各个方面。而平等、民主和自由在信息关系中的体现,必须具有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才能够进行和实现。在网络文化建设和信息关系的发生中,任何打着平等、民主和自由的旗号而拒绝或漠视价值判断标准的言行,不是盲目跟从、认知混乱,就可能是另有打算。

自我表现与以自我为中心之间只有一步之遥,自我表现不应是极端情绪化的,也不可能没有限度。信息关系也存在着一个生态环境问题。在信息关系多边与多向的发生、进行、接受与转换过程中,一样有着共存、和谐的互动要求,单边、极端、无所顾忌的信息关系是不可能存在的。网络“暴民”、“哄客”们应该清楚,他们自以为是最平等、最民主、最自由的权利行使,却是对网络文化、信息关系中真正平等、民主和自由的颠覆。既然信息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多边、多向的互动,那么,单边、极端化的自我表现和情绪化的宣泄,就是对建立健康、和谐信息关系的严重伤害。(执笔:方 伟)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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