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民间社团是两岸交流合作的桥梁和纽带,在促进两岸交流合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要求我们深入了解两岸民间社团在两岸关系中的利益需求与角色扮演,充分发挥民间社团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建立密切的两岸交流与合作机制。
由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与台湾中华公共事务管理学会联合举办的“海峡两岸民间社团交流合作研讨会”日前在厦门成功举办,两岸民间社团代表和专家学者提出许多符合两岸同胞利益、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深化闽台交流合作和加快海西建设的宝贵意见,为进一步发挥民间社团在两岸交流合作中的作用积极建言。本刊特将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廖鸿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截至2009年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量已超过43.1万个,较之1988年增长了98倍,年均增长24%,初步形成门类齐全、覆盖广泛、布局合理的社会组织体系。社会组织由最初的社会慈善、扶贫救助为主,拓展到工商服务业、农业及农村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社会服务、法律、职业及从业者组织等十多个领域,涵盖了国民经济、学科建设、行业职业等各个门类和各个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影响力稳步提高,广大社会组织以极大的慈善热情、崇高的志愿精神和强烈的公民意识积极投入国家各项公益事业,特别是在抗击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和举办奥运会、世博会等重大公共事件和活动中积极发挥作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主要源于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经济发展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政府职能转变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前提,社会转型是社会组织发展的诱因,公民广泛参与是社会组织生存的土壤,全球化是社会组织发展的推动因素。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也得益于社会环境的不断优化和制度环境的不断改善。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通则》,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立了社会组织的性质、特征和法律地位,赋予了社会组织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和自律机制,规范了管理机关的职责和准则。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
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力促进了社会和经济发展。在经济领域,社会组织通过提供中介服务、反映合理诉求、平衡各方利益、调节贸易纠纷、开展行业自律,已成为经济持续发展的“助推器”。在政治领域,社会组织为扩大群众有序参与、增强社会自治、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有效平台,是政府联系不同利益群体的纽带和桥梁。在文化领域,学术团体和民办文化服务机构聚集了成千上万专家学者、社会贤达,广泛开展文化活动,丰富和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也是理论创新、机制创新、方式创新的倡导者,是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库。在社会公益领域,社会组织积极从事扶贫济困、防灾救灾、助学助医等公益活动,弘扬了互爱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社会风尚。在社会管理领域,社会组织配合政府职能转变,承接一部分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兴办了大量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等机构,增强公共服务的薄弱环节,扩大公共服务供给,使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在国际交流领域,社会组织在配合政府外交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外倡导和平、维护正义、开展环境保护、消除贫困、从事灾害救助,代表企业参与国际市场标准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处理纠纷争端,对树立国家良好形象、构建和谐国际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时间短及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不少问题,如社会组织发展不够充分,社会动员能力较弱,角色功能不够明晰,服务社会功能不强。在政府层面,也存在着法制建设滞后、转变职能不到位、财政税收政策不配套等问题。为此,今后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社会组织发展政策,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管制政府为服务型政府。当前,要逐步将微观层面的事务性服务职能、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职能、农村生产技术服务职能、社会慈善和社会公益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划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将人民群众需求大的公共服务,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以及政府行政管理中的一些事务性工作,包括政策论证、社会调查、听证、评估等,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
健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公益慈善组织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简化税收减免程序,鼓励个人对公益慈善组织的捐赠,逐步建立健全对非盈利组织自身税收减免制度。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条件成熟时,启动《社会组织法》论证工作,做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工作。同时,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条例》等单项法律法规立法,健全社会组织社保、劳动用工、人事工资等政策,为社会组织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改进监督管理,改革双重体制,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信息公开和评估制度,对从事违法活动的社会组织予以查处。
增强社会组织自律性,提高诚信度,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有效发挥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行机制。(作者为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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