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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团结教育
www.fjsen.com 2010-07-27 17:07  何小刚 来源:光明日报    我来说两句

延安时期,具体指1935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随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吴起镇,到1948年3月23日在陕北吴堡县东渡黄河迎接人民解放战争胜利的近13年时间。这一时期里,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为指导,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形成了一套涵盖教育组织、区域自治、经济扶助、宗教信仰、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成熟理论方法,开创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新局面。

一、建立民族团结工作教育组织

建立民族工作组织机构。1936年初,成立了以张闻天为书记,汉族、蒙古族和回族同志组成的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简称西工委),下设民族问题研究室,负责陕、甘、宁、青、绥五省的少数民族工作,特别是回族和蒙古族团结教育工作。西工委成立后,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的提纲》。这两个提纲是指导当时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中国共产党制定民族区域等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大为推进了民族工作的开展。之后,1937年7月成立了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1941年5月成立了中共中央西北局,下设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

健全民族工作组织体系。陕甘宁边区政府设立了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并在下属的分区、县、市等少数民族集中的地方设立民族事务科或民族事务科员。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处理少数民族问题而设置的,对于开展少数民族工作起了重要作用。形成层次明晰的民族组织体系。民族团结教育组织体系的建立,对于开展少数民族工作、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开展民族区域自治管理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第一次科学地提出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理论——民族区域自治,并在陕北等地初步实施这一政策,巩固和发展各族人民大团结。

形成民族区域自治管理政策。民族区域自治的最核心思想是民族平等思想。1939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就明确规定“实现蒙、回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与汉族的平等权利”。1941年5月1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依照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这两个文件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和方式,落实了民族平等政策。

开展民族区域自治。1936年豫海县成立回民自治县,定边县的四、五区和城关镇的两个村成立回民自治乡,曲子县的三岔镇成立回民自治区,新正县的一、九区和盐池县的回六庄成立回民自治区。在这些地方,由回族人自己选举区长、乡长,管理区、乡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1942年4月,在党中央和毛泽东的指导下,边区政府划定了定边的四、五区和镇关镜的两个自然村为回民自治区。同年9月,又划定曲子县纳三岔镇为回民自治区。之后,又在部分回民聚居的乡村划定若干自治区和自治乡,并将选举权、管理权完全交给自治区内的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参政议政。1939年2月1日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和1941年11月第二届参议会都对少数民族参加选举作了具体规定,提出了少数民族参政议政。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有7位回族代表当选为边区参议员,在第三届参议会(1946年4月)上又有3位回族代表当选。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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