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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博弈论视野下的劳资关系
www.fjsen.com 2010-09-13 16:21  柯华庆 来源:学习时报    我来说两句

真实的劳资关系:既合作又冲突

劳资关系首先是能够产生合作剩余的合作关系,资本与劳动力的自愿结合能够产生比仅仅资本和仅仅劳动力更多的财富,否则,它们没有必要结合在一起。签订劳动合同的劳方与资方之间的关系表面看来是一对一的关系,而实质是一对多和多对多的关系,这使得劳资双方之间处于讨价还价博弈之中。但是劳资关系与一般的交易相比具有特殊性。首先,劳动者所交易的是劳动力,而不是一般的物,需要特别的人道的保护,所以,现代劳动法从合同法中独立出来。其次,劳资关系处于不平衡状态。至少有两个因素使得资方在讨价还价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一方面,资本相对于劳动力处于稀缺状态,资方在面对劳方时的选择范围非常之大,正是这一关系决定了在劳动合同中对合作剩余的分割不公平。另一方面,劳方需要通过劳动取得生活资料,也就是说,劳方除了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而资方无此后顾之忧,资方会利用这种优势来攫取合作剩余中的大部分。所以,在自由劳动市场上,资方的谈判力远远强于工人的谈判力,资方几乎得到合作剩余的全部,因而出现对合作剩余的分配存在极大不公正。此时,尽管工人仍然“自愿”为资方打工,但这种“自愿”是相对于“不自愿”时境况进一步恶化时的无奈选择,也就是说,相比不打工而言,打工要好一些。但是相对于资方的所得,工人是不自愿的。此时尽管有合作,但是这种合作是无奈之下的合作,是充满火药味的合作,是敌视的合作,表现为阶级的冲突,可以说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性几乎消失。如果劳动者相对于企业主来说比较少,而且劳动者无生存压力,劳动者也可能处于优势地位,例如,一些著名的CEO就是如此,但这种情况比较少。所以在一般的劳资关系中,劳资双方对于合作剩余的分配处于极度不平等状态。

对于劳资关系有两种极端的看法是非常有害的。一种是只把劳资关系看成冲突关系,是阶级与阶级的对抗,没有看到劳方与资方只要能够自愿建立劳资关系,不管这种自愿有时候多么无奈,就说明劳资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另一种是把劳资关系看成无利益之争的合作关系或者和谐关系,忽视劳资双方对于合作剩余分配上的冲突。真实的劳资关系是合作基础上的冲突,合作是基础,冲突是第二位的。如果没有合作,也就没有劳资关系。我们通过法律规范劳资关系的基础必须建立在劳资关系是合作的前提上。

强调对于合作剩余分配的公正性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合作双方,即这种合作不只是一次性的,而是重复性的;不是无奈的,而是和谐的;不是短期的,而是可持续的。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是否应该对劳资关系进行干预,而在于干预的实际效果。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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