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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多数”名义“侵权”天亮
www.fjsen.com 2011-04-29 15:46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对一个城市来讲,拆迁可能会被列入“旧城改造”的范畴;而具体到一个家庭,拆掉的可能就是他们大半辈子的心血,不可等闲视之。

长期以来,个人对合法房产的处分权,往往淹没在改善居住环境、改善居民生活的整体呼声中。而一些开发商往往假“整体利益”之名,行强拆之实。

成都锦江区在棚户区拆迁中推行的“意愿调查—模拟拆迁—项目实施”的循序渐进模式,虽然依然是由政府主导,但毕竟是把选择权交给了业主。有一点要明确,让业主决定是否拆迁,并非把所谓的“主动权”交给他们,这原本就是他们该有的权利。

“在规定时间内,群众接受补偿安置方案签约率不达到100%,则终止拆迁”,这个100%,不应视为集体决定原则,而应理解为“每一个业主都有维护自己合法房产不被强拆的权利”。即使99%的人都希望拆迁,1%的少数人的此种权利仍然要得到保障。

每个人都有改善自己生活的权利,但前提是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同等权利。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不能简单适用。

事实上,100%的签约率要求,也不一定会“绑定”所有人。能否达到100%,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的实施范围,除了物理上的限定(比如同一栋居民楼)无法回避外,其他问题未必都不可调整。

因此,仅有简单的退出机制还远远不够,希望改善居住条件的那部分民意,也应该得到有效回应。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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