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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峰:以举国之力重塑商业伦理
www.fjsen.com 2011-05-19 15:59  陈叶军 来源:    我来说两句

编者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树立良好的商业伦理构成了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许多企业和商家并没有完全按照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理念要求开展商业活动,甚至不惜以破坏社会伦理秩序为代价来获取商业暴利,引起国民的广泛不满和有识之士的深切忧虑。随着我国重视社会管理理念的提出,我们需要重新思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如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和重塑商业伦理问题。

为了进一步探讨企业规范化活动的要素和商业伦理建设问题,人民网理论频道记者就有关如何加强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和重塑商业伦理的方法等问题专访了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教授。

孔子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诚信经营。“诚”是自律的要求,信是讲究信用,要求企业和商家取信于合作伙伴、投资人、消费者和企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所谓的儒商,即以儒家的理念来经商。而就当前中国实际的企业经营实践来看,各种违背商业伦理乃至荼毒消费者的做法层出不穷,传统文化的精髓处于沦丧之中,令国人伤痛;其恶劣影响更波及至于东方西方,让我礼仪之邦的中华蒙羞。

很多人把商业伦理的丧失归因于社会转型的伦理失序和效率主义,但是它们不是本质性的要素。陈少峰指出,真正的原因是对经济活动的监管不到位。有的主管部门只想抓权而不认真考虑民众的利益。以假鸡蛋为例,很多相关部门都以“假鸡蛋不是鸡蛋,所以不归我们部门管”来推诿责任。试想想,如果某人自称并假冒是北大教授,北大的管理者要不要管呢?!所以,实际上的监管缺位最终让那些不法无德之徒有机可乘。特别是近年来,人们都知道各种欺诈现象很严重,造假成本很低,有关部门为什么不出台严格的商品流通监管流程和措施呢?为什么造假的企业可以通过所谓的“进行整改”就不了了之,不用承担相关的责任?为什么一年只有一次“3·15”而不是天天“3·15”呢?

社会上某些人对奸商的纵容也是造成某些不法之徒长期没有受到应有惩罚的主要原因。很多人还给所谓的“企业为了生存不得已”等等辩护。难道一个人可以自称为了生存就可以去当小偷或者骗子?假如我们不以高标准来衡量企业和商家的经营活动,那么就只会让不法之徒逍遥,让他们继续扰乱市场秩序和道德秩序,让消费者遭受严重伤害,也会导致社会不信任和内需消费的严重下滑。

所以,重塑商业伦理已经迫在眉睫。而重塑商业伦理就不仅要求企业自身合法合乎道德地经营,还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对企业经营中的产品质量、商品流通环节、广告活动的严格化日常化的监管,并且加大对各类欺诈、造假活动的惩罚力度。总之,我们需要以举国之力来清除危害国计民生的不法企业和商家,同时更好地维护合法商家的利益,确实保护老百姓的基本权益。

重塑商业伦理,需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许多行业协会已经丧失了作为行业自律监管机构、惩戒不法商家、维护职业道德等等的功能,许多机构已经转变为仅仅收取会展费用、官员退休继续拿钱的不作为单位。陈少峰指出,有关部门必须责成行业协会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并且建立行业性的商业伦理委员会和职业道德委员会,协助经济和商业主管部门维护市场经济的伦理秩序。

重塑商业伦理,要求国家有关经济活动的主管部门建立经济与商业伦理委员会,把商业伦理、广告伦理、产品质量伦理、员工安全保护伦理、消费者保护伦理、青少年健康伦理、企业社会责任等要素纳入企业经营资格审查、市场准入和产品质量认证的考量范围,并以系统化的伦理标准来审核并衡量政府对企业和商家的有关资助、补贴、退税和奖励事项。

重塑商业伦理,需要国有企业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不仅具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更需要严格高质量地承担维护产业安全、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等社会责任。陈少峰指出,如果国企唯利是图、没有尽到其应有的公益性责任,必然产生比其它企业和商家更大的消极和负面的影响,重塑商业伦理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重塑商业伦理,需要树立标杆企业,发挥其示范作用。特别是对于公众公司,更需要制定严格的上市的伦理审核标准和建立严格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金融证劵的主管部门和上市审核部门对上市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评估与认定,应当有专业的伦理委员会来审查和执行,而不是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随意表白。

重塑商业伦理,需要消费者拿起武器来战斗。消费者是决定企业经营活动质量的最终力量。在国外,许多消费者已经自觉参与抵制不法商家和企业的活动,或者鼓励消费者积极购买绿色、节能和健康产品的活动。政府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并支持消费者维权的各类法律活动。司法检查机关应当把造假和欺诈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审查。

重塑商业伦理,需要媒体对经济与商业活动开展深入而广泛的监督。陈少峰指出,一方面,各类新闻媒体需要严格区分新闻与商业活动的界限,新闻人员不得参与任何所属媒体的商业活动,另一方面,新闻单位应当发挥媒体的监督和舆论引导功能,并持续关注重大商业伦理缺失的责任追踪报道。

在国家重视文化和社会软实力建设、重视保护民众基本权益的今天,以举国之力来重塑商业伦理,是一件意义深远的伟业,也是建设绿色经济、蓝色文化、社会信任、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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