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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有限政府的宏观透视
www.fjsen.com 2011-05-25 15:11  高珂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有限政府的基本特质

第一,就政府功能作用而言,政府作为最具民意权威的公权行使者,经历了从衙门型、统治型及功能无限型向服务型、亲民型及功能有限型的职能转变。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社会自治能力增强,以及当代政府所面临的复杂性、动态性和多元性的环境,使得政府不可治理性增大,政府部门已经无法成为唯一的治理者,必须依靠与民众、企业、非营利部门共同治理和共同管理。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调整的事项,政府不要去干涉,这就是政府职能运行的边界。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时进行干预,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去纠偏,保证市场运行的公正和有效。政府权力作用的范围应限于公共领域,只有政府的被动适应和主动干预市场控制在一个合适的度内,政府作为实施公共权力的主体,才会被全社会自觉尊崇。

第二,就政府规模而言,有限政府实行的是“小政府”、“低赋税”的惠民型政府,有限政府的外在表现应是一个精干有效的政府。政府规模的大小是由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决定的,是由政府承担职能的大小来具体确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的一些职能和权力逐步让渡给社会,政府规模理应逐渐缩小。政府规模过大,必然导致机构臃肿、冗员过多、人浮于事、行政经费庞大、国家财政负担沉重,最后还要成为民众的负担。而机构简洁、人员精干和公正高效的“有限政府”,其决策主要依赖于人事制度决策程序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更多体现了科学决策和人本主义的特点。从成本和收益角度分析,只有当政府规模达到一定临界点,使得行政收益最大,而所用成本最小时,政府职能有效实现,政府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一致,才是政府规模的最佳界限。

第三,就政府具体运作而言,有限政府应该是阳光型政府,即公民对公共事务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参与权。封闭决策不仅会增加政府决策失误的风险,而且为政府的不负责和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在政府决策不受审查、不可争议、不向社会公开的地方,腐败的可能性、公共资源被滥用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公民的参与虽然不是制约政府行为和控制政府腐败的充分条件,但却是一个必要条件。公开决策、透明行政还有利于社会信息的传播,有利于提高社会活动的效率和公正。因此,除关涉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少数情况外,政府应该尽量扩大信息的社会分享程度和行政的透明度,实现政务公开。

第四,有限政府必须是受制于宪法和法律的法治政府。政府权力是一种来源于外部的权力,必须通过立法或宪法制度来加以规定和限制。因为政府的权力是公民授予的,公民让渡给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因此,应当通过对政府职能的界定,实现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限制,从而有效地控制政府对公共资源独享的控制与分配权。通过实行民主政治,使各种势力对社会资源的需求得以充分表达,并对国家权力做出明确约定,使权力与权力之间能实现制衡。法治社会意味着政府行为也必须依据法律,只有当政府的公权服从于明晰的非人格化的法律时,社会才能建立普遍的正义和秩序。

第五,政府的责任相对有限。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政府权力有限势必决定其责任也是有限的。因为公民保留了大量的权利,就必须敢于承担自由的风险,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而政府责任的有限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不管不问,而是权衡利弊后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有限性就是政府对公民私权最大化的尊重和保护。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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