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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税”背后的“税感焦虑”
www.fjsen.com 2011-09-07 15:45  林 江 来源:《南方日报》    我来说两句

应从完善税收立法、加强税法宣传、强化税收征管入手消除民众的“税感焦虑”

引起民众“税感焦虑”的主要原因

□卢剑灵

近日,“月饼税”、“加名税”等等在社会上吵得沸沸扬扬,表面上看,似乎是征几个税钱的问题,实质上反映了民众对税收的焦虑。

“月饼税”、“加名税”都不是新税,征收是有法可依的

其实,“月饼税”和“加名税”都不是新税,他们分别属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契税暂行条例》(简称《契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简称《印花税》)中规定的征收内容,征收该税是有法可依的。

“月饼税”是一种民间说法,按照目前普遍的理解是,单位发给员工过节的月饼,要折现纳入个人工资收入,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员工过节的月饼征收个税的法律依据来源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单位发给员工过节的月饼,是一种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它不属于福利费,如果属于福利费,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是可以免税的。那么,福利费又是指什么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显然,单位发给员工过节的月饼不属于生活补助费。再退一步,即使现行税法对福利费解释还存在不清之处,从税收公平原则看,同样是属于过节费,有的单位使用现金形式,有的单位使用实物形式,若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可以免税,而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却要征税,显然有失公平。所以,对月饼这种实物所得征税是符合立税精神。

至于房产加名收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缘何在民众中产生如此大的反响

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缘何在民众中产生如此大的反响,这很值得深思。从近年民众对个税免税额调整的讨论,到近日对“月饼税”、“加名税”的争论,无不反映了民众对税收的焦虑。引起民众对税收焦虑的主要原因:

一是一些征税对象与民生关系密切,法与情的碰撞明显。单位发给员工过节的月饼国家也要分一口,似乎不近人情,特别在经济不太景气,通货膨胀比较严重而且国家税收年年大幅增长的时期,这种做法让一些民众难以理解和接受;

二是对税法缺乏了解,容易引起误解。从以上的分析可见,“月饼税”和“加名税”的征收是有法可依的,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躁动,这与民众对税法的不了解有很大关系;

三是税收主管部门出台的一些征管规定,措辞有失偏颇,也容易在民众心中产生不公平感。例如,2009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信补贴必须扣缴个税,但在该通知中却没有提及行政事业单位也要这样做,这就在无意之中给民众造成一种征管不公平的感觉;

四是税法规范不严谨,容易产生税收争议。在“月饼税”中,单位发给员工过节的月饼是否属于享受免税的福利费,税法的有关条款就没有解释清楚。虽然从立税精神分析,征税符合公平原则,但毕竟这种解释还是难以完全服众。由于税法的不严谨,而解释权往往掌握在财税主管部门手里,就更让民众焦虑。

因此,消除民众对税收的焦虑,是各级政府必须做好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一环。

税法应更加贴近民意并被广大民众所认同

消除民众对税收的焦虑,必须从完善税收立法,加强税法宣传,强化税收征管入手。要根据社会发展的状况,及时调整税法。税法是国家与纳税人既得利益分割的法律规范。税法的制定,既要充分考虑国家提供公共品的资金需要,更要考虑民众的经济及情感的承受能力,使得税法更加贴近民意并被广大的民众所认同。一些容易伤及民众情感的税收,特别是这些税收所占比重较低,征收成本较高,应考虑免去。至于免税可能增加该税的避税风险,可通过其他税法予以防范。一个善法应该是合情合理的。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税法的宣传,让民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各种税法规定,以免引起误会。传媒在报道相关税收征收信息时,应对税法作全面的介绍,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故作玄虚,以免引起混乱。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税收征管,确保税法的贯彻执行,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作者系广东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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