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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通成:以“可比机制”建构我国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www.fjsen.com 2011-09-26 15:42   来源:《人事天地》2011年8月    我来说两句

二、“可比机制”对我国制定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借鉴意义

“可比机制”是公务员工资水平决定的一种机制,其核心就是要实现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同一地区同等工作性质的私营部门工资具有可比性。为了实现“可比机制”,国外在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具体制定中还运用了诸如工作分析、职位评价与职位分级、职位匹配与市场薪资调查、薪资水平回归分析、薪酬宽带化、绩效加薪等一系列技术方法,以促使公务员工资更加科学、公平合理。

在“可比机制”具体实现上的通行办法是: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用职位评价对公务员职位划分职位/工资等级,同时以工作分析基础上的对私营部门进行职位评价来实现公务员职位与私营部门职位之间的匹配;再通过调查私营部门职位的工资水平,使用回归分析技术来决定相应等级的公务员工资水平。而在国土辽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国家,还往往以地方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作为依据划分工资区,不同工资区内职位等级表相同,但职位等级表中的工资水平由各自工资区内的工资调查结果决定。

“可比机制”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在公务员工资制度制定过程贯彻的一个基本原则。美国1990年11月5日生效的《联邦公务员可比性工资法案》就明确规定了“可比机制”,具体包括四点原则,即“同一工资区内体现同工同酬”、“同一工资区内以岗位性质和工作表现体现工资差距”、“公务员工资必须与同一地区同等工作性质的私企员工工资一致”、“必须彻底消除任何联邦政府公务员与私营企业职工工资不平等的现象”。法国、英国、日本、德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在公务员工资水平决定上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可比机制”对制定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利于克服我国在制定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难点问题。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借鉴“可比机制”,有利于解决公务员收入问题面临的内部公平和外部公平兼顾问题。“可比机制”通过工作分析和职位评价对公务员职位的工资等级划分体现了价值的一致性,做到了同样价值的公务员职位具有可比的工资水平;同时不同工资区内公务员工资水平差异主要体现在购买力的差异上,从而实现了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内部公平。而通过对与公务员职位价值相当的私营部门职位进行工资调查,并以此决定公务员工资水平,有力的实现了在同一工资区内,公务员职位与同等价值私营企业职位之间的可比性,即满足了外部公平性。因此,这种方法通过微观层面的可比性,解决了公务员工资水平在宏观上满足内部公平性和外部公平性的兼顾问题,对我国制定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第二,借鉴“可比机制”,有利于在相对客观公正的数据基础上建构中央政府具有控制力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可比机制”同样强调以地区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来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但是这种差异具体是通过在不同工资区内私营部门相应职位的工资水平数据来实现的。以“可比机制”建构的公务员工资体系,并不依赖哪些可能随时被地方政府“造假”的数据,而是依靠第三方机构对私营部门工资数据调查的基础上。因此,这有利于解决我国面临的调控指标和数据难以获得、更难以保证客观真实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可比机制”下,中央政府可以实现对不同工资区工资表的绝对控制权,各地区公务员工资可以实现“透明化”,同时可以实现中央政府对各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有效调控。

第三,借鉴“可比机制”,有利于形成社会公众和公务员普遍认可的地区附加津贴的水平决定机制。“可比机制”是在同工同酬理念下产生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其核心就是以当地具有可比性的私营部门职位工资水平来决定公务员职位的工资水平。在这种机制下,公务员和社会公众都会认为已经实现了当地劳动力市场职位价值相当的职位的工资水平,因此,是公平可以接受的。这将大大的减少推动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难度。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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