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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提升侦查监督工作水平
www.fjsen.com 2011-09-28 17:20  伦朝平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牢固树立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正确处理检察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加强对各项检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这是对检察工作发展观科学内涵的深刻阐述,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贯彻这一要求的关键,是掌握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所提供的科学的思想方法,并且与检察工作的客观实际紧密相结合。笔者根据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结合侦查监督工作,从四个方面谈一谈树立发展观的一些学习体会。

一、树立发展观必须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认为,世间万事万物都是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发展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在新思想、新经济、新技术快速变化、深刻变革的当今世界,停滞就会失去先机,就意味着落后,发展对任何一项事业都具有生死存亡的意义。侦查监督工作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一刻也不能离开发展。然而,这种发展绝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国情、检情普遍联系,受其深刻影响和制约的。也就是说,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与实现自身科学发展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体。因此,一方面,检察事业包括侦查监督工作要以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为目的和根本要求,并以此为前提和基础,在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科学发展。侦查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注重将业务工作与三项重点工作深度融合,注重加大对破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侵害民生犯罪的打击,注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注重办案质量的提高和诉讼监督实效的增强,注重侦查监督队伍建设和科技装备建设,努力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侦查监督部门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着力解决自身发展中那些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打破固步自封、不求进取等阻碍发展的思维桎梏,努力推动自身科学发展,以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服务,为整个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增砖添瓦。总之,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体现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的题中首义。

二、树立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一核心

侦查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其法定工作范围,主要起于刑事立案活动,止于对犯罪嫌疑人完成追诉或者停止追诉。随着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侦查监督的职能已向前延伸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外扩展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总体来说,侦查监督的基本对象是刑事诉讼过程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活动中公权力的运行。然而,这种权力的运行要由具体人来承担,权力作用的相对方也是具体的人。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离开了对人的关注与关怀,就会失去其价值的真谛。

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应当正确认识和把握四重含义。其一,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出发点。侦查监督权是一项来自于人民的公权力,侦查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就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期待,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实践,为人民能够安居乐业、依法行使主人公权利、公平共享劳动成果和同心创造全社会的美好明天,提供更加优良的环境保障。其二,保护公民的人权和其他合法权利是工作目标。我们履行职责会面对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一方,这些人背后还有一个更大的群体。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要让他们因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服法敬法,因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而阳光在心。其三,规制公权力依法行使是中心任务。侦查监督的对象是公权力的违法与越界,但产生违法越界的原因却有种种。实践中既有侦查人员(有时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社会管理人员)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制度缺位的问题。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的针对性、及时性、说理性和有效性,真正有利于被监督人员心悦诚服、知错即改,并自觉规范行为,主动开展预防。其四,提升侦查监督干部的能力素质是支撑基础。当前,一些地方的侦查监督工作发展受到执法能力不足、素质不高的明显制约,说到底是人的问题没解决好。认真对待并有效破解这些制约,就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化为实际行动,因地制宜、因人施策,巩固科学发展的人才根基。

三、树立发展观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告诉我们,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总是具有两面性的。天然完美、始终顺利,只是一种空想,而非现实。所以,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应当充分认识事物发展的阶段性、不平衡性以及可变性,积极探索并遵循客观规律,努力趋利避害,从而获得最良性最长远的利益。以全面协调可持续为国家发展的基本要求,不仅适合于创造物质财富的经济活动,也同样适合于治国安邦的社会活动,包括法治建设。在整个国家法治建设中,检察工作是一个局部。而在整个检察工作中,侦查监督工作又只是组成部分之一。因此,侦查监督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以服从和服务于这两个大局为前提,必须与大局的需要相适应、相和谐,才可能获得全面的坚实基础。同时,侦查监督工作又具有自身特点,是一种专门性的诉讼监督活动,在国家的法治建设中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当结合自己的特性,需要符合自身特有的规律。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责不断拓展,任务不断“加载”。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只有及时研究新情况、新任务,分析和破解侦查监督工作中还不全面、不协调、不可持续的各种问题,区分轻重缓急,找准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才能使我们的工作在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中切实推进,从而为科学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给对刑事执法充满公平正义期待的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答卷。

四、树立发展观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

“统筹兼顾”是一个推陈出新的词。清代刘坤一在《书牍一二·复松峻帅》中写道:“同属公家之事,误望统筹兼顾,暂支目前”,实有权宜之策的含义。但毛泽东等老一代革命家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将其赋予了“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兼顾各方,合理安排,协调发展”等新的内涵,从而带领党和人民在极其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统筹兼顾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内在精神,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其实质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用全面的眼光和动态、联系的思维,既要根据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进行总体的谋篇布局、完整规划;又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客观状况,为履行各项职能、完成各项任务做好安排。当前,检察机关正处在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侦查监督部门位于刑事检察的前沿,工作涉及面广、敏感性强且标准高,办案数量大、时间紧却风险点多,任务重与资源少的矛盾较为突出,要处理的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在这种态势下,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努力学习和运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才能在厘清思想政治建设与业务能力建设、强化监督与整体配合、执法办案与其他工作、解决当务之急与研判长远需求等一系列关乎侦查监督工作整体发展的重大关系的基础上,为解决制约发展的各种问题找出正确答案,为科学谋划并着力推进各项工作找到合理路径,为侦查监督工作真正落实“六个有机统一”的要求开辟坦途。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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