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卖:可以不保真,但不可参与作假
www.fjsen.com 2011-12-19 15:59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法制日报》报道,北京保利国际拍卖行拍卖的徐悲鸿先生的画作《西湖炊烟》,起拍价400万元,估价高达450万元至850万元。不过,对这幅题有“白云弟属写”的悲鸿画,早有媒体直指此画实为悲鸿先生学生梁白云所作,悲鸿先生只是进行了题字而已。 《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在实际上,已将拍品的真伪鉴定责任,推给了竞拍人。此法究竟是否合理,我们姑且不论。但是,假如拍卖方和竞拍方尤其是受买人因拍品的真伪争执产生纠纷并诉诸法律的话,那么,司法部门似乎不宜不问青红皂白,一股脑儿皆以拍卖法的上述条款为依据,轻率拍板定案。这其中,若是拍卖方连同委托方确实是经过多方考察论证,拍品属真无疑,或自己也无法断定拍品的真伪,而受买人事后通过求证,表明买得的拍品有假,那么,拍卖方和委托方明显不应承担责任,只能怪受买人自己在竞拍前和竞拍时调查研究工夫下得不够,论证仓促,判断有误,哪怕花了再多的冤枉钱,也只得咽下哑巴吃黄连的苦果了。 反之,假如拍卖方和委托方在拍卖之前,就清楚地知道某件拍品其实就是假货或有重大作假嫌疑,却偏偏互相勾结,掩盖真相,欺骗竞拍人,以图觅取超额不当之利,那么,司法部门在定夺此类案件时,恐怕就不能援引拍卖法的上述条款,替拍卖方和委托方推卸责任了,而理当以共同诈骗罪起诉虚假文物或艺术品拍卖案的炮制者,并依法给以惩罚。否则,文物和艺术品拍卖市场就会陷入无规则或劣规则的混乱状态,孕育出无穷无尽的作假诈骗案件来,亵渎了文化,糟蹋了文明,也蹂躏了人的良知,践踏了法律的威严。 文物和艺术品拍卖行业中,特别需要呼唤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相关的专业知识非常重要,但是,相形之下,诚信也或缺不得甚至在某种场合显得更加重要。譬如前些时候媒体公开报道的某不法商人,伪造历史文物“金镂玉衣”,花重金邀请的一批国内顶尖的文物鉴定专家,居然都给出了价值若干亿元的“国宝”鉴定结论。这伙以德高望重而极具盛名的前辈学者,若说因年事已高而眼力不济或许有可能,但以其深厚的学力,倘稍有对学术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当决不至于装模作样地围着玻璃柜走了一圈,匆匆一瞥之下,便匆忙签字,认假古董为真文物。可见,当钱迷人眼时,眼光自然模糊,心境也跟着无法明亮了。一辈子学有大成,偏在晚年行路被金钱所绊,一个趔趄以至风度大失,这一深刻教训,或许不只是文物鉴定界应当牢牢记取,所有的知识精英们都需要记住啊。有道是:假作真时真亦假,胡乱鉴定称专家;并非眼衰是心黯,清誉偏遭贪欲杀。 回到开头所言之事,《法制日报》的报道说:由于媒体及时曝光和揭露,北京保利在开拍前作出了声明,言明“经考究,此作品为徐悲鸿与学生梁白云合作之画作”,最终导致作品流拍。看来,北京保利还是坚持了文物和艺术品拍卖行业的基本职业道德,宁可不赚这类有不义之财之嫌的大钱,也要保自己的声誉,而不肯参与可能的拍卖骗局。这一磊落态度,值得人们肯定。艺术品拍卖中,可以不保真,但不许参与作假,这应当成为一条雷打不动的根本行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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