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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章:三种主要市场经济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www.fjsen.com 2011-12-28 16:19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我来说两句

二、以德国、瑞典为代表的社会市场模式

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具有高质量的劳动队伍、巨大的资本存量、低水平的腐败和高水平的创新。德国曾经影响和改变了世界,现在正通过改变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走向再次让整个世界为之震动。德国在二战后的废墟上产生了社会市场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第一任经济部长、后又担任联邦总理的艾哈德在德国推行这一模式:实施提高消费者机会、刺激技术进步和创新、按劳分配的政策;限制市场力量的过分积累,在主张市场有序竞争的同时,强调社会责任,主张高税收高福利。

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是在批判资本主义过时的经济模式和“第三帝国”的强制经济体制的基础上产生的,号称计划经济与自由市场经济之外的“第三条道路”。“它不是自由放任式的市场经济,而是有意识地从社会政策角度加以控制的市场经济”。艾哈德1957年出版《来自竞争的繁荣》认为,社会因素永远包括在市场经济之内,扩张性的高增长率的经济政策就是优良而直接见效的社会政策;不能用资本主义,而要用一个给公民重新带来自由发展的新体制取代效率低下的计划经济;这种体制应当能够显示出高度的自主权、职业选择的多样性和社会进取机会,节约而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启动具有生产性和创新性的发展进程;在符合人的尊严的体制下实现“为了全体人民的富裕”。银行和公司间关系密切,银行以股东和放款人的双重身份对公司实行监督;追求创造高利润、利益分配平衡和较高的收入水平。国家对资本积累的直接干预程度比较小,但政治体制严格地确立了一整套劳工权利和福利措施,使得有组织的劳工拥有了一个颇有影响的市场和直接参与劳资谈判的能力。

德国是西方建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最早的国家,社会保障自然成为社会市场模式的重要内容。19世纪70年代俾斯麦执政时期,德国已实行了义务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制度。20世纪20年代魏玛共和国时期,这一制度又通过实行失业保险得到补充。20世纪50年代社会政策的目标就包括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1949年生效的《基本法》“把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和自由与应尽的社会义务汇成一个平衡的体制”;每个公民享有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权,同时“财产要尽义务。对其使用应同时有利于公众的幸福。”《基本法》第20条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和社会福利的联邦制国家”。艾哈德在其《大众的福利》(1964)一书中把竞争和福利保障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争取和保障各项福利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竞争”;“属于大众的福利”和“来自竞争的福利”这两句口号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第一句表示目的,第二句表示达到目的的途径。

德国是一个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社会贫富差距相对较小。按照救济法,所有无力自助并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助者都有资格领取社会救济金维持生活,失业者还可得到相当于工资2/3的失业救济。此外,还有出色的教育和培训。但是,过大的工会势力、高税率、慷慨的失业救济和对劳动力市场及产品市场的广泛限制等导致了失业率居高不下。

瑞典等北欧国家更突出社会福利,是福利社会的代表。利用有管制的“劳动力市场”和完善的福利制度分担市场风险。瑞典在产品市场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效率功能,通过强化竞争和自由贸易来融入全球化;而在劳动力市场上,通过严格的市场管制,保证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瑞典模式在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中表现非凡,与主张更低税收、更小政府、更自由市场和更少福利的新自由主义模式相比,瑞典模式显现了其稳定性的优势。面对全球性危机,北欧国家的人民仍能从容淡定,主要是因为他们的失业救济相当丰厚。

  • 责任编辑:王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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