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的“同案异判”与民意
www.fjsen.com 2012-01-04 17:07 郭晓红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媒体应合理引导民意 案件一中相关当事人最终被认定为无罪,并且是在一审已经认定为盗窃罪的情况下,重审、终审均认定为无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在案件一的审理过程中,大量新闻媒体对案件一进行报道并基于此而影响民意,最终左右司法判决。而案件二在审理过程中,几乎没有任何重要新闻媒体对此予以报道,民众的关注度明显较之案件一要小很多。从案件的发展进程来看,新闻媒体的报道、民意的兴起,是案件一作无罪判决的一个重要原因。 案件二中,行为人是从事二手球批发的,较之案件一中的主体“失地”农民而言,民众、新闻媒体对其的关注度也明显降低。案件一在一审判决后吸引了全国主流媒体如《南方周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江西卫视》、《山东卫视》等的关注,新闻媒体对此案的报道,除了报道客观事实之外,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在情感上偏向于弱势群体农民,这也迎合了民意对弱势群体同情的心理,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矛盾较为尖锐、贫富差距较大,民众对弱势群体给予了更多的同情,与案件当事人一方有着相同背景、困境的民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结果予以了高度关注。国内最具影响力之一的报刊《南方周末》刊登了《圈地无妨,捡球有罪?失地农民和高尔夫球场之争》的文章,其标题对“失地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地位的突出,就已经使读者对农民产生了同情。同时标题中“圈地无妨,捡球有罪”的字眼,使民众对高尔夫球场产生了反感而对“捡球”农民产生了同情。在这篇文章中,开篇之处并没有提及案件本身,而是谈及农民怎么样失去了土地而造成了现在的失业状态,高尔夫球场是如何“圈”农民的土地等,凸显对农民的同情。 其他新闻媒体对案件一的报道也大都如此,这样一来,民众关注的焦点已经不限于案件事实及其法律适用,而是关注的是“弱势群体农民”与“强势群体高尔夫球场”的“争斗”,民众几乎是“无罪判决”一边倒的声音。不能不说,民意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在案件一中,一审法院一审时认定成立盗窃罪,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再次认定为是无罪、二审法院维持无罪判决。一审法院,在无任何新的证据出现的情况下,在一审和重审时,作出两个完全相反的判决。由这一案件所引发的民意已经不仅仅限于案件本身,而是“失地农民”与“高尔夫贵族”之争,更深层的是两者所代表的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冲突。针对这种冲突,为了缓解民意,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法治。 司法在某种程度上虽然要顺应民意,但更应该引导民意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积极发挥作用,而不是任由民意干扰司法、甚至破坏司法。司法应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这是迈向法治社会的当然要求。但是,法治的进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我国目前情势下,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无法避免的,当然,其中的积极意义我们是不容否定的。但对于民意在刑事司法中的不良影响,即使无法全部避免,也应最大可能地将其减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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