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遗存现状与保护思考
www.fjsen.com 2012-01-16 11:21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我来说两句
其三,商业模式下的过度旅游开发性破坏。 以地方政府为引领、商业模式运作下的过度旅游开发,对传统村落的破坏在我国最为常见。由于商业机制的进入,许多古建筑按照开发商的商业意愿,被随意改造和拆毁,其破坏性是难以估量的。 其四,法律法规缺位、保护标准缺失、保护经费缺乏下的保护性破坏。 我国绝大多数遗存下来的传统村落建筑及其文化遗产与形态,一方面具有文物的特征、属性和价值,另一方面却又往往介于“文物”与“非文物”之间。《文物保护法》不能、也不宜将其全部涵盖而纳入保护范畴之内。而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目前又尚无其他法规可依。一些地方虽然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其局限性非常明显,难以从本质意义上保护传统村落,因而导致大量未列入或不宜、不能列入文物保护范畴的传统村落,正面临着保护法律缺位性损毁。 其五,其他社会性原因与自然灾害性破坏。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传统村落成了“空心村”、“老人村”,传统村落在加速颓废。此外,频繁发生的各种地质灾害、洪灾、火灾,对传统村落建筑的破坏,也不在少数。 从上述情况不难看出,抢救和保护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内涵与形态,已迫在眉睫,并应该成为“十二五”期间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迅速组织一次全国性的“中国传统村落遗存”专项普查工作。可制定《中国传统村落遗存调查表》、《中国优秀传统村落推荐表》或《受保护传统村落推荐表》等摸底表格,由基层村、乡(镇)填写,向县、市、省、国家逐级汇总呈报,摸清我们传统村落的分布与数量家底,掌握遗存状况,以利制定保护法规政策与措施。 第二,鉴于我国现有和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能完全涵盖和适应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的保护,建议由国务院主持,国家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相关部、局参与,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执行。或由国务院制定出台《中国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条例》,将我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的保护,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三,尽快由国家制定和出台中国传统村落的界定标准。在全国传统村落专项普查的基础上,深入考察调研,制定出受国家法律或条例保护的传统村落的建筑年代下限标准、民族文化形态标准、社会形态标准等,并参照我国文物保护经验,分别建立起国家级、省级、县(市)级三级标准和三级保护模式。 第四,鉴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政策与农村民居权属政策与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不相适应的矛盾,建议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积极开展农村土地资源政策、农村民居产权转换方面的探索,适当放宽或者允许集体、个人购买受保护传统村落建筑,鼓励“村有人居、以人护村”,进而及时调整、修正我国现行土地法规中对保护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不相适应的部分,适当调整农村现行民居新建土地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传统村落原住民因新建住房拆旧建新而造成整个传统村落被破坏的问题,以化解受保护传统村落与农民新建民居需求间的矛盾。 第五,建议有关部门出台传统村落商业旅游开发行政审批制度,建立起有关传统村落作为商业旅游开发项目的综合评估标准体系,严格禁止因商业旅游开发需要而破坏传统村落原有的生态、景观、环境、规划与建筑。要明确在旅游开发中,哪些传统村落文化是可以向游客展示的,哪些是不可以展示的,逐步引导消费型旅游向保护型旅游方向发展。 第六,目前我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工作,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资金的短缺。建议国家学习和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适合于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资金投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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