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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潜逃应允许被害方先行提起民事诉讼

www.fjsen.com 2012-01-16 11:23  王高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后潜逃的情形,致被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据此,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予以解决。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潜逃,即使有关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已经立案,短期内也不可能进入刑事审判阶段。如果仅依上述规定办理,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不能得到及时赔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司法保护的状态要一直持续到被告人归案之后。这样,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鼓励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亦有违着力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应允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先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首先,对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即伤情为轻微伤的),如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可作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其次,对被告人下落不明,并且被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更为严重的程度,若不允许被害方先行提出民事诉讼,则于情不通,于理相悖。对此类案件,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禁止被害方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只要被害方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起诉和受理的规定,就应认为这种起诉于法有据。

当然,允许被害方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致被害人伤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第二,在对被害方进行赔偿时,只能限于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共有份额以内的财产。(作者单位: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 责任编辑:王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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