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领域腐败
www.fjsen.com 2012-01-31 09:17 魏文彪 来源:《中国民族报》 我来说两句
据媒体报道,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社会管理权力实施的贪污贿赂案件进行严查,并且将着重增加社情民意收集。社会管理领域事务,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新农村建设,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事务,都关系到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牵涉面广。如果社会管理领域出现渎职侵权、贪污贿赂等行为,并由此而导致相关事务处理有失公平正义,就不单会直接损害相关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也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此举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不过,对于社会管理领域的渎职侵权与贪污贿赂行为,与其在案件发生之后再严查严究,不如加大措施,防范相关案件的发生。一方面,社会管理领域的腐败案件大多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所以腐败行为之后,其大多会利用所掌握的权力阻止群众举报,甚至动用各种力量对举报、上访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这就导致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与腐败行为不易被发现。 另一方面,对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与贪污贿赂行为惩罚,往往是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但是,由于社会管理领域事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事件发生之后,社会和谐与稳定往往已遭到损害。所以,事前防范远比事后严查与追惩更重要。 而要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社会管理权力实施渎职侵权与贪污贿赂行为,首先是要完善相关社会管理领域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对于社会管理权力的制约机制,使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社会管理权力时无法实施渎职侵权与贪污贿赂行为。 其次,还应当切实保障群众在社会管理领域事务上的参与权、话语权乃至决定权,并由此形成对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权力的有效制约。唯有保障与弘扬群众在社会管理领域事务上的民主权利,让“社会管理”回归其本义,才能有效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事实上,对于加强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管理权力,当前并不缺乏相关制度与管理规定。如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房屋拆迁事务的权力,国家就已经通过取消行政强拆等举措予以制约。对于政府征用土地行为,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农民享有的民主权利。所以,再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社会管理领域相关制度建设的同时,更为关键的是要切实保障相关制度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