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航空“碳管制”不得人心
www.fjsen.com 2012-02-09 17:49 陈 建 来源:《经济日报》 我来说两句
欧盟单方面、强制性征收航空碳排费的行为,必然遭到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会议不久前通过决议,明确反对将国际航空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印度、美国、巴西、南非和尼日利亚等国代表在会上相继发言,指出欧盟的做法无视非欧盟国家的关切,未考虑各国的不同社会和经济状况,将抑制国际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美国航空运输协会、多家美国航空公司、国际航协以及加拿大航空委员会等还以欧盟违反《芝加哥公约》为由联合提起诉讼,尽管被欧洲法院驳回,但毋庸置疑的是,欧盟的做法不仅不符合相关国际法,而且是一种无视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努力的行为。 首先,欧盟征收航空碳排费非直接减排手段,减排也没有从源头抓起。国际航空业减排,首先应该是飞机及其发动机制造商,而不应单方面建立一种以节能减排名义实施的、具有金融性质的、迂回的制度,进而阻碍、抑制广大发展中国家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其次,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管辖的是国际航班的整个航程,实施范围超越了欧盟的管辖权。以北京到伦敦的航班为例,它必须为其在俄罗斯、蒙古甚至中国境内的排放向欧盟缴费。根据惯例国际法,各国对自己的领空享有主权,对公海不享有主权,其航空器可以飞越公海。欧盟对整个航程征收碳排费,不仅侵犯了沿途国家的领空主权,而且相当于是对公海空域宣称拥有主权。 最后,此举还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原则。这两个文件都规定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但作为签署方的欧盟将所有国家统一纳入强制征收碳排费的范围一致对待,没有对发展中国家的航空运输业发展需要作出合理安排;欧盟规定碳配额以历史排放数量为基数,基数越大获得的配额越大,这种计算方式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了比发达国家更重的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还规定,各国同意采取联合行动来处理航空排放问题,而欧盟的单边行为有违反该规定之嫌。 大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愿望是美好的,但任何单边的、超出管辖区的以及扭曲航空市场的举措均非根本解决之道。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欧盟应本着务实和建设性的态度,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国际民航组织多边框架下,通过充分协商来解决国际航空排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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