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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观察:企业劳动纠纷的若干诱因

2012-02-13 09:44:06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王坤明   我来说两句

四、工会组织角色缺位、虚位因素

在某些地方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中,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的影响力上相对较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三方机制作用的发挥,制约了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影响力。

在一些企业中虽然建立了工会组织,但其组织、活动等方面依然受到企业业主或高管的控制和制约,工会缺乏相对独立性,起不到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作用。一方面,在不是由投资方代表兼任负责人的情况下,作为企业雇员,工会负责人有因坚持为员工维权而被企业调离或另行处置的可能;另一方面,有的企业劳动者缺少维权意识,流动性强,没有主动加入工会组织、参与工会活动的积极性,使工会实际影响力弱小,一旦发生劳资冲突,不易通过工会出面与资方谈判,通常由劳动者采取个人行动或者自发的集体行动,容易演变为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劳资过激冲突。在现实中,各级工会的一些监督基本流于形式,也导致企业工会协调劳动关系能力弱化。市、区县工会也存在对企业工会建设的指导不足、对企业劳动法规执行过程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支持不足的问题。

此外,企业对劳动关系处理方式不当的因素也有影响,如劳动关系协调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失偏颇、企业投资者理念滞后、员工处理方式不当、劳动合同管理形式化、工资决定方式单一、不注重员工感受等问题,也影响了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性。

调研发现,近期出现的一些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关系到是否能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影响企业生存、竞争力形成以及员工的发展,已经开始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及企业的重视,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和“十二五规划”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蒋泽中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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