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与海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这需要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主体功能区的形成转变为促进福建区域发展的强有力工具,为福建发展服务。要编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形成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这实质上可以视为以海峡西岸经济区为核心概念的福建区域发展战略的具体化。
基于上述认识,可以在福建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中,找到与这一区域发展战略的结合点,并依此提出一个总体构想,其基本框架包括下列几点:
一是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具体指导意见,首先在福建辖区国土上确定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中央有关文件规定:限制开发区域是指那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积聚经济和人口的条件不够好,并且关系到国家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则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中央有关文件给出的指导意见是: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原则上要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矿产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的区域,原则上也应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省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域,要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根据上述规定和具体指导意见,我们并不难在福建辖区国土上确定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数量、位置和范围。由于我省原先已经确定了各类自然和文化保护区域,可供直接参照。由此看来,这次规划编制工作的重点,应在于确定限制开发区域的数量、位置和范围,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那些典型的矿产区和农业区,可以依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直接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那些并不是那么典型的矿产区和农业区,可以根据是否具备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潜能,来确定是否列入限制开发区域;某些矿产区和农业区确实具有一定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潜能,但又会给周边地区带来严重的资源环境问题,应该列为限制开发区域。
二是在确定了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数量、位置和范围的基础之上,可以进一步确定福建辖区国土上的另外两类区域,即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在这点上,可以直接与以海峡西岸经济区为核心概念的福建区域发展战略有机结合起来。我省沿海三个中心城市(福州、泉州、厦门)可以确定为优化开发区域,而与这三个中心城市相毗连的内陆腹地,则确定为重点开发区域。
三是依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省际边界地带的主体功能区。国务院文件规定,位于省级行政区边界、均质性较强的区域,应确定为同一类型的主体功能区。依此,与我省交界的省际国土有三处,即与北边的浙江省交界、与南边的广东省交界、与西边的江西省交界。按照以海峡西岸经济区为核心概念的福建区域发展战略,这些交界其实都属于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范围之内。
就省际交界地带而言,在这次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中,应把握的一个原则是:以我为主、省际协作。就是以福建区域发展战略为主,依照中央文件精神,同时,要适当地与相邻的兄弟省份协作,以确定交界区域的类型、数量和具体范围。
四是在确定我省内陆国土的主体功能区的基础之上,将海洋主体功能区考虑进来,并使得这两种功能区规划相互衔接。在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中,应遵循两个原则:其一,我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与我省陆地国土主体功能区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其二,我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与以海峡西岸经济区为核心概念的福建区域发展战略有机结合起来。
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内容,重点应包括港口、航道和海洋专属功能区这几项,具体来说是:
第一,在福建所辖海区中,首先将重要港口列入所在城市的主体功能区,并依所在城市的主体功能区类型,来确定那些港口的主体功能类型;
第二,由多个港口组成的港区,比如环厦门湾港区,应该被视为一个整体,来确定其主体功能的类型,并与陆地区域的主体功能相衔接。如果港区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辖区(比如环厦门湾港区属于厦门和漳州两个行政辖区),那么,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依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原则来对待。
第三,航道所在的海区,原则上要附属于港口,在主体功能定位上应列为同一种类型。
第四,海洋专属功能区,包括专属经济区和特殊功能区,前者应依据专属经济区的性质而确定其主体功能,后者原则上可以被列入禁止开发区域,与陆地上的自然和文化保护区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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