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报告强调,要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十七大报告为我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明了方向。
所谓现代农业,是以保障农产品供给、增加农民收入、提供劳动力就业、维护生态环境等为主要目标,以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装备、现代管理方法、现代经营理念为支撑,通过市场机制把产供销、贸工农相结合,由现代知识型农民和现代企业家共同经营的一体化、多功能产业。它突破了传统农业的内涵和领域,形成由多部门组成的,生产活动、经济活动、技术活动和社会活动等紧密相连的新型农业产业体系。
生产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发展相对滞后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农村经济纳入工业化和城镇化的程度很不够,导致劳动力大量滞留在农村的初级生产环节。劳动力过剩又影响了现代生产手段替代效应的发生。这种与快速发展规律不相适应的结构扭曲,导致一部分农村地区处于相对不发展状态。现代农业的加工及服务生产环节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吸纳劳动力,加快我省山区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因此,现代农业建设决定着农村面貌的改变。
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纲要》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十一五”的主要工作,提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坚持把发展农业生产力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值能力,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中央继续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使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从地方决策上升为中央决策,从区域战略上升为全国战略,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扩大到全省,为我省建设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但也应该看到,当前我省在现代农业建设进程中还面临以下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农业发展资金不足,导致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农业生产手段总体比较落后,要彻底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二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严重滞后,导致农业结构调整市场导向作用不强,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增大。农村流通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技推广体系薄弱,严重影响了基层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能力。三是农村劳动力转移比较困难,造成农村土地流转步伐偏慢,土地难以向专业大户和种植能手集中,规模经营难以形成,影响了农业综合效益的提高。
福建现代农业建设,是在对福建社会经济发展现有水平和所处阶段,福建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内外支撑环境,福建优势农业和劣势农业有了清晰判断的基础上,按照“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新农业发展观要求,从过去偏重生产目标的传统农业向生产、生活和生态目标并重的现代农业方向转变,努力实现农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基础设施完善,农业投资多元化,中介组织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市场流通效率高,机械化水平高,农业附加值高,生态环境优美,管理科学和标准化,从而最终实现价值取向从自给型向市场型转变,产业结构从分割型向联动型转变,经营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劳动者技能从生产型向经营型转变。
福建农业从总体上说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同时,整个农业又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在这种双重转化的背景下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扶持。政府要制定合适的产业政策和完善欠发达地区农村市场体系,优化资源配置,达到区域经济实现良性互动的新格局,从而为全省现代农业建设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各级政府要用统筹城乡发展的思想和观点来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具体说来,政府可以在以下三个领域充分发挥作用,推进福建现代农业建设。
完善基础设施。当前,福建大多数农村地区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已成为农业生产发展的瓶颈。农业基础设施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社会资金很难进入,特别是在体制转型时期更是如此。这就要求政府发挥其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围绕提高农业装备水平,优化农业发展环境,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为福建现代农业建设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推进体制创新。完善的市场体制是现代农业发展的组织和制度前提。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农业经营管理体制也不断深化,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理顺,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还不清晰,城乡体制障碍依然存在,城乡二元结构呈现出僵化的态势。这种现象阻碍了城乡间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制约了现代农业建设的进程,因此政府必须加快推动体制创新步伐。
推进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福建山多平地少,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的特征比其他省市更为突出。因此,必须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协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府必须始终坚持农业行业协会的民间性质,尊重农民、行业企业主体意愿的基础上,为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指导它们行使职能和从事相应的业务。 (福建农林大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课题组)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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