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依据就能随便立法吗?
www.fjnet.cn 2007-12-26   来源:西岸时评    我来说两句

    法的最初形式是契约,契约是根据需要来订立的。也就是说,法也要应时而变,但是也不能随便立法。而在现代社会,我们却经常看到很多地方习惯了什么都要立法,以为立了法就找到了依据,就可以严惩违规者。

    近日,针对当前一些城市中出现的业主私自违法改建住房,危害他人安全搞“房中房”的现象,广东一些城市已立法管制,有的正筹划出台相关政策,制止这种乱改住房出租牟利的行为(详见12月25日新华网)。

    笔者对法律不是很精通,但是,笔者以为房产是不动产,“房中房“就应该归属于《物权法》的管理对象。处理“房中房”应该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才对,为何会在现在找不到相应的处罚条例,而要单独确立一个新的法律呢?

    这样的现象似乎并不少见,一些地方一遇到一些情况就喜欢确立一部法规来规范。这其实是对法律产生了过分的依赖心理,更是对法的功能的错误理解。而法律终究是死的,会过时。那么,面对出现的种种新现象都要用法律来解决,那法将逐渐束缚住我们行动的步伐,也将贬损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及无偿性。

    “国家的生存不是靠法律,而是靠立法权。”这个定律在几百年前就已经有思想家指出了。为何到现在,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还喜欢完全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呢?卢梭指出,政府是有中间力量的,以沟通全体对于全体,或主权体对于国家的关系。

    也就是说,政府治理国家是需要找到自己的治理艺术的,不能完全依赖法律。当然,寻找这种治理艺术是需要时间和智慧的,一个不善于管理的政府是不可能找到好的治理艺术的。广东省一些地方出现“房中房”现象,不是单一的,而是普遍现象。据广州市天河区政府调查,这个区内共有1500多套“房中房”。那这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呢?

    是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无法严惩导致了这些利用“房中房”牟利的人跟风吗?这或许是一个原因,因为作为统治阶级习惯了惩一戒百、作为被统治者则习惯了法不责众。依赖于法律来治理社会的政府是不可能治理好国家的,就如同依赖于严刑来惩罚罪犯的封建社会一样,是要被历史淘汰的。

    笔者以为,“房中房”成为广东一些地方的普遍现象,其原因归根结底还是人们对利益的疯狂追求。那么,管理“房中房”现象仅仅依赖于一部新法,那对“房中房“现象的遏制将无济于事。而与此同时,我们的法律将在这种政府的依赖心理之下,变得分文不值。政府的形象也将在这个管理过程中变得一塌糊涂。(肖隆平)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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