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异地审昭示和谐公正
www.fjnet.cn 2008-02-13   来源:西岸时评    我来说两句

  继出台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司法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防止和排除不当干预,要求各级法院在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必须以是否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审判为标准。(2月4日《人民日报》)

  显然,这份通知是针对日前高院公布的两个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而下发,是具有积极价值取向的:一是破解非法干预,二是巩固法院地位,三是消除群众顾虑。

  所谓行政案件,通常指的就是“民告官”案件。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审行政案件管辖采用属地原则,即案件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同级政府对同级法院人、财、物力的支配,使得“现官不如现管”的土政策积弊变得根深蒂固。行政审判公正制度无法得以真正实现,造成了许多诸如告状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不合理、不公正怪象。群众告状经常遭遇冷门,法院办案经常受到干预,判决执行更是百般遭到行政权力的刁难,从而影响了公正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而作为人民法院,也正因为受到了行政权力的非法干预,独立的审判地位和司法公正受到了冲击与异化。虽然法院有独立的审判特权,但难于中立,无法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对上级政府机构监督太远,而对于同级又疲于应付。往往对簿公堂,不少群众虽寄望于法院能够秉公执法,但又对公正裁判疑问重重。他们多心于政府机关是官,法官也是官,害怕法院会“官官相护”,对自己的维权不利,因而打起行政官司来总是顾虑多,压力大。

  诚然,正是出于这样的初衷和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才推行了行政案件异地审判改革,这无疑是明智之举。或许,此次“破冰”可能并不一定能够彻底根除非法干预,但对于制约行政权力、巩固法院地位、消除群众顾虑应该还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2月1日,刚实施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县级以上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此次高院又专门下发通知,强调行政案件管辖和异地审理上的公正性,使得法院的独立地位和公平正义得到了进一步凸现。

  无疑,“民告官”异地审是一次成功的有益尝试。有了这些“硬杠杠”的出台,过去遭人诟病的“民告官”案件审判环境将从此得到改观。正如高院副院长奚晓明说的那样,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和法官在没有直接干预和压力的条件下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看来,推行行政案件异地审理确实是势在必行。如果这一改革成果能够得以共享,不但推动和谐司法公正将被注入新鲜活力,可能“民不与官争,贫不与富斗”这句古话也将被改写!(王成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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