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管理层和关键岗位人员将不得持有本区域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已经持有的,将限期进行清退和转让。四部委指出,电力职工持股,由于操作不规范引发了不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3月20日《财经网》)
四部委的规范意见,至多只能算是一次失职的亡羊补牢。因为,早在2003年初,中国投资协会会长陈光健就向国务院有关领导递交了一份报告,反映山东鲁能集团的电力系统职工持股问题。对此,有关部门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仅仅下发了一个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文件,就算完事。出台具体的规范和处理意见,那是5年以后的事了。
因此,对于电力企业职工持股问题,规范自然十分必要,但是,追问是否也应当提上议事日程呢?
首先,为什么拖了整整5年才出台规范性意见?发现问题,就必须及时处理和解决,这是衡量一级政府、一个部门、一名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的基本问题。电力企业职工持股问题,按照有关部门的说法, 2003年下发了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通知以后,就开始着手研究规范职工持股的实施细则了,为什么拖了整整5年才出台具体的规范意见?到底是什么原因影响了意见的及时出台?一句操作办法意见不一致能不能成为效率如此低下的理由?要知道,这5年之中,不知又增加了多少持股者,又有多少利润被转移、多少国有资产流入了个人的腰包。政府部门难道就是这样履行工作职责、管理国有资产、维护社会公平的吗?
第二,为什么持股企业的资产膨胀、效益提升快得出奇?有关部门承认,一些职工持股企业,从职工持股之日起,企业的资产就开始快速膨胀,效益迅速上升,相反,一些没有职工持股的企业,资产增加、效益提升却十分缓慢。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职工持股企业的资产膨胀、效益上升会这么快呢?个中到底有什么秘密?电力主管部门有没有滥用公权,将权力资源使用到职工持股企业,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且从中牟取私利?如果这样,该作如何处理?该如何向其他企业交待、向社会交待?
第三,职工持股到底造成了多少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权力被滥用,必然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电力企业作为垄断企业,本身已经大量占用权力资源和社会财富。以职工持股的方式再在垄断行业内部形成新的垄断,明显是权力被滥用的表现。那么,电力企业职工持股以来,持股者到底从企业获取了多少红利?到底造成了多少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电监会的工作人员有没有参与职工持股?等等,是否应当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是否应当将有关的数据向社会公示呢?(谭浩俊)
(责编:吴颂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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